第B01版:法学院

“中国自主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基础理论问题研讨会”综述

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必须直面实践难题

朱非

本文字数:1628

  日前,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福州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自主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基础理论问题研讨会”在福州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及数字时代的刑事诉讼理论等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展开研讨。

  应加强对审前活动的实质审查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推进多年效果仍不理想,突出表现为近年来无罪判决率长期处于极低水平。这表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把关功能尚未有效转化为审判的实质制约功能,同时,他主张应当发挥目的论在个案裁判和法律解释中的实际工具功能,使其真正成为指导立法与司法的规范性命题。此外,他还建议,未来立法在强制措施领域应重点解决逮捕条件虚化、羁押期限绑架办案期限等顽疾;在强制侦查行为方面应确立令状原则的实质审查机制;在程序救济方面则需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违法制裁体系,避免“有权利无救济”的困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孙远教授表示,我国存在一个时间漫长、高度封闭、由侦查机关单方主导的侦查阶段,这导致审判无法对审前活动进行实质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言词原则在此面前均可能失灵。因此,基础理论研究必须直面这一结构性难题,超越“诉讼阶段论”与“审判中心论”的概念争论。他认为,刑事诉讼法现行条文已为法律保留原则提供了解释基础,关键在于如何推动该原则的实质化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迎龙教授系统阐释了刑事一体化出罪理论。他主张将实体出罪严格限定为经实质解释、不符合犯罪构成的无罪型出罪;而但书出罪、事后行为出罪等皆可通过程序出罪解决。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都是典型的程序出罪路径。未来需进一步完善程序出罪的法律依据,扩张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并明确酌定不起诉的裁量标准。

  需构建相对独立的取保候审审查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基于刘涌案等经典案例,提炼出“司法折中主义”理论。他表示,传统的“司法原则-司法政策-司法规则”三元静态框架难以解释法律从文本走向实践的动态过程。司法折中是司法主体在既有框架内调和规范普遍性与个案特殊性矛盾、实现司法公正的方法路径,广泛存在于实体、程序与证据维度。但也需警惕“司法折中主义”滑向价值相对主义、侵蚀法律确定性并引发制度完善的钝化,应通过立法明确边界、强化内部监督与公众外部监督,确保其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教授表示,取保候审是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一种替代措施,对控制未决羁押大有裨益,但不应忽视,取保候审本质上也是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他建议,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构建“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羁押”之候审体系,不断丰富取保候审的执行方式,拓展取保候审适用的制度空间,同时构建相对独立的取保候审审查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运用“同位模式与层级模式”“争议模式与调查模式”两对经典理论模型,梳理比较法上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制度改革动向。相较之下,中国刑事司法属于典型的调查模式和层级模式,只要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她建议区分不利于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二者的启动情形应分别规定并严格限定前者启动,再审的程序机制也应重新设计。

  裁判结论须基于传统证据的独立论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志媛教授将算法裁判定位为“法定证据制度的数字高阶形态”,并揭示了其面临的四重危机:算法偏见放大、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范式冲突、程序正义与效率正义的二元困境,以及对自由心证法治根基的颠覆。她主张裁判结论须建基于传统证据的独立论证,算法结论仅作辅助参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华教授从数据类型学的角度切入,认为数字时代产生了结构性数据、半结构性数据和非结构性数据,传统证据法理论难以有效回应结构性证据的证明逻辑。结构性证据以整体关联性为核心、在证据相互解释中生成证明力,推动了从原子式评价向体系化证明的转型。他建议建构专门的审查认定规则,以应对结构性证据对证明体系的冲击。(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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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学院 B01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必须直面实践难题 朱非2026-05-13 2 2026年05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