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越来越多的孤老开始面临现实的养老及监护困境,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答案其实就藏在《民法典》里。
首先,可以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如果老人有比较信任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与该个人或者组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明确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个人或者组织来履行监护职责。
有了这样的预先安排,当老人失能失智时,监护人可以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的授权,代为处理日常生活、医疗等事宜。
其次,可以预先订立遗嘱。
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个人财产指定由某位或者几位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也可以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代表着老人身前对遗产的预先安排,而这样的安排可以确保老人的意愿在身后得以实现,也可以预防和减少由于继承而引发的亲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最后,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除了意定监护协议和遗嘱以外,老人也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要承担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而在老人去世后,扶养人可以依据协议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近些年来“生前预嘱”也开始逐步进入大众的视野。
“生前预嘱”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预先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的医疗意愿表达,明确在不可逆昏迷、植物状态等情形下是否接受生命维持治疗等。
2022年,《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后首次对“生前预嘱”作出了规定,明确如果患者订立的生前预嘱符合条件,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虽然该条例仅是深圳的地方立法,但是订立一份规范的“生前预嘱”仍旧是值得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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