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早逝又无儿无女的苏老伯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外甥女要求代位继承老人的遗产,而堂外甥则认为自己赡养照顾老人多年,应当享有继承权。
这起继承纠纷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苏老伯去世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相关诉讼却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这又涉及新旧法律的适用问题。
□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雷春波 陈晓卓
妻子早逝老人无儿无女
苏老伯的父母早年去世,妻子孔阿姨1992年病逝,两人未生育子女。1994年,苏老伯唯一的亲姐姐也撒手人寰。
此后的二十多年里,苏老伯没有再婚,也没有生育子女,平时走动比较多的便是堂姐一家,尤其是堂外甥李晓天从小跟苏老伯十分亲近。
由于苏老伯年迈独居十分不便,李晓天提议让他搬到自己家中共同居住。
为了解除苏老伯的后顾之忧,李晓天还出资为他和孔阿姨购买了一座双穴墓。
岁月流转,苏老伯渐渐步入晚年,身体也越来越差。在苏老伯生病住院期间,他的住院手续、陪护安排等等都是由李晓天一手操办,医药费、护工费、营养品采购等开销也是由李晓天代为支付。2020年,苏老伯去世,李晓天忙前忙后,操办苏老伯的丧葬事宜,让苏老伯体面地走完了最后一程。
日子一天天过去,一场突如其来的诉讼,打破了李晓天一家原本平静的生活。
谁能继承引发一场诉讼
苏云清是苏老伯姐姐收养的女儿,也就是苏老伯的外甥女。在苏老伯住院期间,苏云清也经常前去看望和照顾。
2022年,苏云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苏老伯的全部遗产。
苏云清表示,苏老伯生前并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苏老伯去世时无儿无女,父母和妻子都已经离世,自己的母亲也就是苏老伯的亲姐姐作为法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应当享有继承权。
由于母亲早于苏老伯去世,自己作为外甥女是唯一的代位继承人,苏老伯的全部遗产应当由她一人继承。而李晓天本人或者其母亲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他根本没有资格分得遗产。
面对苏云清的起诉,李晓天既委屈又愤怒。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二十几年如一日地陪伴、照顾苏老伯,为苏老伯购买墓地、养老送终,而苏云清只是偶尔回来看望,却因为亲属关系更近一层,苏云清就可以继承全部遗产,而自己竟一分都得不到?
在律师的帮助下,李晓天收集整理了自己多年来照顾苏老伯的证据,尤其是医疗费支出和购买墓地的凭证,还找来苏老伯的友人、邻居和社区工作人员作证。
法庭上,一份份材料清晰地记录着李晓天的付出,也无声地诉说着一位孤老被温暖照料的全部过程。
但苏云清却提出,虽然李晓天确实照顾苏老伯更多,但自己也经常去看望照顾老人。
而且苏老伯生前将工资卡和证件交由自己保管,李晓天支付的许多医疗费用属于垫付,苏老伯核对账目明细之后,会让她转账给李晓天。因此,苏云清坚持认为,李晓天并没有继承权。
一时间,法庭上形成了对峙的态势。
法院判决可以多分遗产
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进行审理后认为,苏老伯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就已经去世,应当适用当时的《继承法》进行处理。
苏老伯去世时,并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或者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按照当时《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才能代位继承,而苏云清显然不符合《继承法》下代位继承的条件。
但是,这起纠纷进入诉讼时,《民法典》已经实施,而《民法典》实施后,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对于新旧法律的适用,法律明确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前提是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完毕。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苏老伯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没有受遗赠人,苏云清作为苏老伯已故姐姐的女儿,属于《民法典》新增的代位继承人,因此苏云清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至于李晓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这里的“适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可以比继承人多,也可能比继承人少。
李晓天长期与苏老伯共同居住,在老人生病时主要由他照顾,丧葬等事宜也由他操办,法院据此认为李晓天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可以分得遗产。
最后,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决苏云清分得苏老伯30%的遗产,而李晓天分得苏老伯70%的遗产。对于这一判决,苏云清和李晓天都表示认可和接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