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昨天下午,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境外平台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涉及《繁花》等4000余部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影视作品。法院将择日宣判。
据公诉机关指控,自2022年起,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境外人员运营“某某帆”网站及应用软件,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该网站传播大量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爱奇艺、优酷、腾讯三家平台出具的书面材料证实了侵权事实。
庭审中,王某某辩称自己仅负责平台的广告植入和推广,并非实际运营公司——重庆创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人,也未收取报酬。但证据显示,创某某公司为涉案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网站通过付费会员、商业广告等模式牟利,未经许可复制、传播大量影视作品及体育赛事。经审计,“爱某某”平台传播侵权作品4000余部,其中《繁花》普通话版被点击500余万次、沪语版被点击300余万次。
2024年3月20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到案后拒不供述。一审公诉机关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引导侦查机关固定运营数据、资金流向、技术支持等关键证据,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聊天记录、同案犯供述等。一审法院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撤销此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对其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万元。王某某不服,当庭上诉。
二审阶段,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发现,王某某全程拒不认罪,对平台运营、侵权传播等核心事实全盘否认,并对核心鉴定意见提出程序性和实体性质疑,辩称侵权作品比对、点击数量等鉴定结论不合法、不客观,试图以“幽灵抗辩”规避刑事处罚。
为驳斥其辩解,三分院依托数字化庭审示证手段,分层梳理证据锁链,清晰呈现指控逻辑,厘清事实因果与法律适用关系,展示前端侵权平台与后端技术团队的犯罪关联。庭审现场,检察官完整展示王某某手机恢复数据及与同案犯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细节,直观证实其管理的公司为侵权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广告宣传推广;针对王某某对鉴定报告的质疑,专门录制鉴定全程操作校验视频并当庭播放,完整还原鉴定机构对侵权作品进行同一性比对时未遗漏检材的过程,当庭印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合法性。
三分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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