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主体在订立借贷担保合同时,应当准确理解保证方式的法律差异,细化书面条款、明确保证类型、紧盯法定维权期限,按照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超期主张权利而引发债权实现风险,妥善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具体来说,在“保证”之前要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明确是哪种保证,尽量争取责任较轻的“一般保证”。
如果对方坚持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要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看清保证范围和金额。
要搞清楚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都在保证范围内,有没有最高额限制。
第三,看清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多长、从何时起算,这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多久不主张保证人能够免责。
第四,保留相应证据。作为债务的保证人,应当保留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以及相关的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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