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陶阿姨和丈夫刘老伯打算离婚,并已基本谈妥了离婚协议。没想到,此时刘老伯因为曾替别人的借款提供担保,被债主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即将离婚
突现担保责任
“和律师,我和他不是打算离婚嘛……”陶阿姨和丈夫刘老伯看起来都有60多岁,听她说要离婚,却又是和丈夫一起来的,我便问道:“你们是不是需要帮忙订立一份离婚协议?”
“不是不是!我们离婚的事其实已经商量得差不多了,只不过最近突然冒出来一件事,就是他两年前稀里糊涂替朋友的债务做担保,最近债主找上门来我才知道……”
虽然咨询的是刘老伯替朋友担保的事,然而陶阿姨却完全没有让刘老伯亲自说明的意思,自顾自地给我讲述起事情的来龙去脉。
2024年春节前夕,刘老伯的朋友老张向他借20万元周转,可刘老伯的钱都由陶阿姨管着,他觉得陶阿姨肯定不会同意。但是,老张以前曾帮过自己好几次,刘老伯不好意思生硬地拒绝对方,于是他告诉老张,可以试试向共同的朋友老王借钱,“老王的两个孩子都在国外拿高薪,每个月会给他钱,借20万元应该问题不大”。
老张跟老王虽然认识但是不熟,刘老伯便热心地给老王打电话说明了情况,谈妥了20万元借两年以及相应的利息。他们在电话里约定三人碰个面,由老张当场写一张借条,老王则通过转账将钱交给老张。
陶阿姨讲到这里,我给她递过一杯水:“当天的情况,还是让你丈夫自己说说,毕竟借款当天你不在现场。”
陶阿姨白了身旁的刘老伯一眼,示意他自己说。
刘老伯垂头丧气地说道:“当时借条是老王口述由老张写的,写完老王说‘老刘你做个担保吧’,我就在借款人底下写了‘担保人’并签了我的名字,老王就把借条拿走了……”
陶阿姨听到这里顿时火冒三丈:“他让你担保你就担保?他让你……”
我连忙打断了陶阿姨,并再次和刘老伯确认他亲笔写了自己是“担保人”并签了名字。
我告诉陶阿姨和刘老伯,如果只是在借条上签名,但没有明确自己是担保人、保证人或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但是,由于刘老伯明确写了自己是“担保人”,就需要承担《民法典》所规定的保证责任。
未作明确
应为“一般保证”
我进一步向他们说明,我们平时所说的“担保”,在《民法典》中称为“保证”,而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有代为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一般保证是补充性的。
因此,一般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向谁主张债权,债权人有选择权。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还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求偿。
无论债权人向谁主张债权,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我告诉他们:刘老伯在借条上写明自己是“担保人”,但没有明确究竟属于哪一种保证,依法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老王应当先起诉借款人老张,只有在起诉、判决和执行之后,老张仍有债务未履行,刘老伯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责任
不属共同债务
听了我的解析,陶阿姨稍稍松了口气。她询问:“离婚和财产分割的事我们本来已经商量好了,他的这个担保不会需要我们一起还钱吧?”
我告诉陶阿姨,《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刘老伯因为做担保而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陶阿姨和刘老伯签订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后离婚,刘老伯将来因为替老张做担保而需要向老王还款,也和陶阿姨没有任何关系。
听到这里,陶阿姨终于如释重负,开始滔滔不绝地“教育”起刘老伯来。我也提醒刘老伯,担保看起来只是“签个名”,实际上是把别人的债务风险揽到了自己身上。“在任何文书上签字前,一定要先弄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自己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千万不能因为人情或者一点小利就胡乱签下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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