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学部协办的“《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重点问题座谈会”在山东烟台举行。与会代表紧扣《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立法进程展开研讨,为进一步完善修法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修法应增强程序规范的刚性和可救济性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陈卫东在致辞时表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进入重要阶段,应当立足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在现有修改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凝聚共识、完善制度。他围绕基本原则、立案监督、侦查管辖与管辖救济、证据制度、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辩护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和审判监督程序等问题提出建议,强调应增强程序规范的刚性和可救济性,更好发挥刑事诉讼法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诉讼权利的功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简要介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有关情况,表示将认真听取、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在凝聚共识的基础上持续完善相关方案。
建议为程序违法配置相应法律后果
主旨发言阶段,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当具有不得违反的规范刚性,程序违法应配置相应法律后果;对于不断出现的新型证据材料,不宜拘泥于封闭式证据种类,更重要的是建立规范的取证程序并使其经受法庭举证、质证的检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姚莉教授建议增设单位犯罪特别程序。她认为,现行制度存在单位犯罪实体法地位相对独立,而程序规则主要依附自然人犯罪程序的问题,建议采取“专章统领、分散补充”的立法模式,系统完善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诉讼代表人、认罪认罚、强制措施、涉案财物控制和程序救济等规则,兼顾追诉犯罪、企业持续经营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孙长永教授围绕逮捕程序、认罪认罚自愿性、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以及不利变更禁止等问题提出具体条文建议。他主张在逮捕程序中强化告知、听审、说理和救济,完善批准逮捕决定的送达及复议复核机制;以供述自愿性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明确证人、鉴定人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同时,进一步完善上诉不加刑和再审不加刑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熊秋红教授提出,应当以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的理念完善再审制度,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并设置不同条件;同时,扩大律师阅卷权的保障范围,完善侦查和羁押程序中的卷证接触、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开示、电子卷宗披露以及权利受限后的救济机制。
禁止以庭前阅卷预断代替法庭审理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建议,应强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外部控制和必要性审查,完善期限、异议、听证及案外利害关系人参与机制;稳步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并对非法证据排除、近亲属免证特权、撤回和变更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制度查漏补缺。
山东大学法学院周长军教授从立法技术和制度衔接角度,建议适当开放诉讼参与人的法定范围,完善鉴定意见、专门性问题意见和专家意见报告等专门性证据规则;针对刑事拘留期限及其适用泛化问题强化审查控制,并将刑事执行中的权利保障和机关协作纳入修法视野。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孙远教授围绕卷宗移送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发表意见。他认为,庭审虚化不能简单归因于全案移送,关键在于明确卷宗在庭前审查和庭审准备中的合理功能,禁止以庭前阅卷形成的预断代替法庭上的直接审理,并通过证据调查规则和程序违法后果保障庭审实质化。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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