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院、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天津大学)基地、天津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分会、天津仲裁委员会环境资源能源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生态环境法典适用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天津举行。与会专家围绕生态环境法典适用中的体系衔接、制度解释与实践难题展开研讨。
强化生态环境法典配套制度供给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研究的挑战与机遇》的主旨报告。她表示,生态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应当立足本土现实,充分回应生态环境一线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难题。为应对生态环境法典实施面临的核心挑战,一要区分理论法律体系与实践法律体系,理顺二者之间的逻辑关联;二要推动生态环境治理技术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衔接技术事实与司法裁判;三要跳出西方理论范式,构建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
天津大学法学院孙佑海教授以《“双法源”架构下如何体系化处理法典与其他相关法的关系》为题发言。他表示,面对当前生态环境法典“双法源”格局下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存在的法条交叉重叠、追究法律责任尺度不一、制度适配性不足等问题,需要理性看待生态环境法典功能,通过常态化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强化配套制度供给、统筹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路径,持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以适应生态环境执法和司法的实际需要。
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尺度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王炜作题为《排污许可制度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优化与完善》的报告。他以排污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为切入点,围绕“厘清实行排污许可法定内涵”“优化排污许可审批与监管机制”“统一法律责任”等方面,详细介绍了生态环境法典对排污许可制度的整合升级。伴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排污许可制度仍面临企业信赖利益与执法尺度平衡、配套名录缺位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叶阳的发言题目为《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的若干概念辨析》。他立足环境资源案件司法审判视角,系统辨析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法律责任”“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生态环境民事诉讼”“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连带责任”等重要概念及其可能产生的理解分歧,通过区分不同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与适用情形,为准确理解相关概念、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尺度提供了有益参考。
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祥民作题为《关于〈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可能带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思考》的主旨报告。他围绕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可能带来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阐释,呼吁理论界与实务界树立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观念。他表示,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需要联动各层级生态环境规范、统筹全领域生态环境治理,均衡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类制度的适用力度,如此方能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效能。(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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