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可玫
满载32吨橘子的外地大货车凌晨途经西汉高速洋县段时,发生追尾事故。为避免橘子变质遭受更大损失,车主无奈在洋县贱卖,不料却遭哄抢。(10月19日 《华商报》)
如果说这起哄抢橘子行为只是个案,还无话可说,关键是这种哄抢已经发展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让人纠结。2015年8月23日,河南省境内一辆货车侧翻,20吨苹果散落一地,被附近村民哄抢一空,损失近8万元; 同年8月26日,陕西一辆卡车撒落硫矿粉,近百人误把矿粉当作金子进行哄抢等。
面对诸多的哄抢事件,有媒体发出疑问: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已经不穷了,为什么还要去抢一些不大值钱的东西呢?对此,有专家解释说,人们把哄抢当成小事,觉得自己的行为够不上立案标准,没有违法的感觉,即使追究责任起来,也是“法不责众”。好像大家都在做,哄抢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抢白不抢。可如果换位思考,被哄抢的是自己的东西时将情何以堪?
财产权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个人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时,个人既不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更不会通过劳动创造新财富,人与人的关系将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因而,保护个人财产权,法律对哄抢行为永远说不。哄抢是将别人的东西无偿占为己有,是不正当得利,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9条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要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处千元以下的罚款。《刑法》 中还专门设立了聚众哄抢罪,按照该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哄抢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应法办。
哄抢本身就是一种违法伤害行为,不只令受害者寒心,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社会伦理和基础秩序,法律法规对哄抢总是说不。而今,哄抢之所以不断发生,除了公民的“法不责众”心态以外,关键是执法者执法不严,对哄抢者查处不力、打击不够,没有形成震慑力,导致“法不责众”的哲学在坊间十分盛行,哄抢自然难以禁止。
这就需要对哄抢者该查处的就查处,该拘留的就拘留,不仅要让哄抢者为自己的哄抢行为付出法律代价,还要借此对其他公民进行一次普法教育,让公民懂得随意占有他人财产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应知法守法。这比千万次苦口婆心地劝阻要实用得多、有效得多,理应成为执法者的共识。毕竟,对哄抢者而言,执法的准绳松一寸,“法不责众”的心理就会溢出一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