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版:头版A02/A03版:重点·中国A04版:法治综合A05版:法治综合A06版:法治社会A07版:法治庭审A08版:法治中国B01版:维权周刊B02版:基层调解B03版:权威曝光B04版:维权热线B05版:专家坐堂B06版:读者呼声B07版:法治随笔B08版:域外之音

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国拟修法对生产、销售假药重罚

2018年10月23日   A08 :法治中国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据新华社报道

  生产、销售假药将可能面临被处以药品货值金额十倍至三十倍的罚款,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还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
  草案拟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的两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生产、销售劣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草案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劣药的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作出重罚。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还将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草案新增条款,细化并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处分,对于直接责任人等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不同程度的处分。
  草案拟规定,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不仅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还将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对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禁止其十年直至终身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药监局局长焦红在作草案审议的说明时表示,草案围绕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和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等进行修改,坚持重典治乱,强化全过程监管,同时改革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鼓励药品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友情链接: |新浪 |网易 |搜狐 |腾讯 |大申网 |上海通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官方网站 |上海报协网
|四川新闻网 |大众网 |大河网 |广西新闻网 |青岛新闻网 |大江网 |浙江在线 |环球网 |凤凰网 |网络社会征信网
|金黔在线 |云南网 |山西新闻网 |荆楚网 |每日甘肃 |互联网举报 |中国网联网 |华声在线 |湖南在线 |商都网
|瞭望观察网 |大公网 |看看新闻网 |中国广播网 |金羊网 |中纪委监察部 |上海农场知青网
解放网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上海阿耳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