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 杨文战
法人不是“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而“法定代表人”是“人”,代表着企业法人的利益。
常听到有些办企业的朋友说“我是法人”,这样说对吗?公司的老板是法人吗?
事实上,法人不是“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并非所有经营主体都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前提是“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企业的角度讲就是“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那么为什么总会有人称自己是“法人”呢?这实际上是一个概念的混淆,自称“法人”的人,其实说的应该是“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 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人”,代表着企业法人的利益。法定代表人的权力由法人赋予,在职权范围内所从事的活动均视为其所代表企业的行为,企业法人要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司中,一般董事长或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谁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
有人觉得,法人也好、法定代表人也罢,无非是个名义而已,没什么大不了的。其实,弄清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非常重要。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合同义务由其所在公司承担,而不是由该个人承担。
但实践中往往有人对此产生误解,比如甲购买了乙在A 公司的股权,并成了 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时有人拿着乙为法定代表人时签订的协议找到甲,要求A 公司履行义务,甲认为与自己无关,这在法律上就完全是错误的。因为乙是以A 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的合同,所以权利义务就由A 公司来承担,现在既然甲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就应该由甲代表 A 公司来处理此事。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