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使用信用卡到期未全部还钱,银行要按照全款计算利息,包括已经偿还掉部分的金额,这一直是银行的惯例,但如今北京市二中院的一纸判决认定,银行这样收钱不合理。
还掉信用卡消费的1.8万元后,还剩69.36元利息没有还,没想到仅仅10天的功夫,这69.36元钱就涨到了317.43元。认为银行收费不合理,央视主持人李晓东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多收的317.43元的利息费。
一审法院驳回李晓东的诉求后,其提起上诉。
2018年1月2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改判,认定银行按照全额计息不合理,应该将已经偿还的金额扣除后计息。二中院终审判决李晓东只需支付拖欠的金额69.36元及利息,而银行需将多收的253.75元返还给李晓东。
这起案件的判决,是否意味着银行将来不能全额收取罚息了呢?
罚息依据是合同约定
客户申办信用卡时,都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接受相应的合约并签名确认。
潘轶:此次央视主持人李晓东和银行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在于信用卡未全额还款产生的所谓“罚息”。而对于这一“罚息”,许多银行都是采取全额计息的方式来收取利息的。
全额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部欠款,就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就像这名央视主持人碰到的情况,他在银行记账周期内消费了18869.36元,在还款日前还款18800元,因约定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尚欠69.36元未还。一旦逾期未还这69.36元,银行就要对全部消费额即18869.36元计算罚息。
而银行这样做的依据,主要是和客户的合同约定。当然,此处的约定并非双方当面商谈的结果,而是银行单方制定的规则。但是客户申办信用卡时,都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接受相应的合约并签名确认。
基于这样的确认,银行才会进行相关信息的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信用卡给客户。
罚息条款被认定有效
法院认为银行一方面在信用卡业务中提供给客户免担保、免息“先消费后付钱”的便利,同时规定相应的罚息从整体上看尚属合理。
和晓科:正是由于信用卡的一切规则,包括罚息计算的规则是银行单方制定的,客户只要想申办信用卡,就必须接受这一格式合同。
因此在本案审理中,作为原告的央视主持人李晓东提出的诉求之一,就是请求法院确认相关合同条款无效。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法还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欺诈等法定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但是在本案中,法院终审并未确认相关罚息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在信用卡业务中,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信用额度内的消费借贷等服务,且一般不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银行未督促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依约还款,防控债务风险,其给予到期全额还款的持卡人免息还款期待遇,同时要求未依约还款的持卡人支付相应账单周期内全部消费款项的利息,该种免息和计息方式从整体上看不违背利益与风险平衡、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并未加重持卡人责任。
简单来说,法院认为银行一方面在信用卡业务中提供给客户免担保、免息“先消费后付钱”的便利,同时规定相应的罚息从整体上看尚属合理。
而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和终审判决,法院对于类似罚息的法律性质作出了判定,我认为这是颇为重要的。
法院认为,结合本案计息条款,原告李晓东的主要合同义务或第一次给付义务是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信用卡消费款项,而支付透支利息则是其未依约履行该合同义务时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应属李晓东的第二次给付义务及违约责任。
既然这一罚息是违约金,那么依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正是据此对罚息作了调整。
判决不具有普遍意义
法院作出了罚息属于违约金的判定,并依据相关法律对认定过高的违约金进行了减少。那么从理 论上说,今后无论是哪个银行的信用卡客户,碰到类似情况都可以尝试去起诉要求银行减少罚息。
李晓茂: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对银行依据合同计算的罚息进行了有利于客户的调整,该案的判决是否会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而且本案终审也仅是北京市二中院,因此无论判决结果还是相关观点都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一二审法院都认定银行收取罚息所依据的相关条款有效。换句话说,今后银行依据信用卡合约继续收取类似罚息,总体上仍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法院毕竟作出了罚息属于违约金的判定,并依据相关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对认定过高的违约金进行了减少。那么从理论上说,今后无论是哪个银行的信用卡客户,碰到类似情况都可以尝试去起诉要求银行减少罚息。
当然,本案中法院最终作出违约金调整的判决,是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报道,“法院以银行受到的利息损失为基础,结合未偿还款项占全部消费款项的比例较低,迟延还款期间较短,李晓东的过错程度较轻以及银行的营利模式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从最终作出了调整。
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只要收取罚息就会被法院认定过高。
最后需要留意的是,本案原告最终减少的损失是253.75元,这是经历了两审诉讼,并且聘请专业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取得的成果。
如果单纯从经济角度衡量,这无疑是一场得不偿失的诉讼。当然,这场诉讼的现实意义大大超过了争议金额。
但对广大普通银行客户来说,不可能都为了几百元罚息去和银行打一场胜负难料的官司。
相关报道
央视主播告银行案改判 法院要求返还253.75元
据 《法制晚报》 报道,央视主持人李晓东起诉称,他于2012年11月在建行西直门北大街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激活后该卡一直正常使用中,该信用卡的账单日期为次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次月27日,免息期最长为50天。
2016年3月,李晓东在建行规定的记账周期内消费了18869.36元,至同年4月27日还款日止,建行自动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款18800元,因约定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尚欠69.36元未还。
2016年5月7日账单日,建行通知李晓东已产生317.43元的利息,李晓东认为自2016年4月27日至5月7日止,因尚欠69.36元而产生317.43元的利息。
明明欠69.36元,仅10天功夫就变成了317.43元,怎么算出来的?
经过询问,李晓东才明白,原来只要在最后期限内没有还清钱,那么根据银行的规定,已经偿还的部分也一并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也就是说偿还的钱和欠款是要一起计算利息的,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李晓东认为,在申领信用卡时,账单周期内未全额还款时,被告及其工作人员,被告上级银行、被告建行信用卡中心等均未向原告明确释明或告知该上述条款之规定,而且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根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21条的规定,银行只能针对持卡人未还部分进行计收利息,而不是按照全部款项计收利息。为此,李晓东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317.43元的利息,并认定当初办理信用卡时签订的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 (以下简称 《领用协议》)中涉及利息计算的内容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2017年9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晓东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李晓东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晓东主张该条款不公平地加重持卡人责任,请求确认计息条款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李晓东提出的关于发卡银行侵害其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上诉主张,法院也认为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但是,法院采纳了李晓东主张本案中的透支利息即违约金且应当适当减少的理由,于2017年12月28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建行北京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晓东返还扣划的款项253.75元,驳回李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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