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PK“七天无理由退货”

2018年01月09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686

  刘欣楠 制图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屠文韬

  本报讯 日前,虹口区人民法院与虹口区消保委共同设立“消费纠纷巡回审判点”。记者昨日从虹口法院获悉,该巡回法庭近日开庭审结了首起案件。

  消费者李先生通过某电商网络平台,花费1898元购买了一台蓝牙音箱,购物网页上注明该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李先生拆封使用后觉得未达预期效果,于是在购买后第三天申请退货,但商家以网页有提示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为由予以拒绝。之后,李先生在商家的提醒下才找到了位于详情页面最下方的购物提示。

  李先生认为,该提示位于购物页面最下端,消费提示不醒目且与前面声明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相矛盾。交涉未果后,李先生向位于乍浦路490号的虹口区消保委投诉。经虹口区消保委调解,双方意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引导李先生起诉至虹口法院,并启用“消费纠纷巡回审判点”。经巡回法庭审理,在双方达成退货退款的和解协议后,李先生撤回起诉。

  据介绍,“消费纠纷巡回审判点”的设立为进一步高效化解消费纠纷提供一处快捷有效的平台。今后,虹口法院将继续与虹口区消保委合作,探索如何利用好这一平台,为虹口区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品牌。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在网络销售的商品中,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本案中,蓝牙音箱并不在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之列,且消费者退回的商品,虽然拆封但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因此,商家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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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PK“七天无理由退货” 2018-01-09 2 2018年01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