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垃圾清运车高空不慎坠落 工人被砸伤为赔偿上公堂

2018年01月09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259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原本是为了方便高层清运建筑垃圾,岂料吊机在工作期间遭遇钢丝绳突然断裂,升入高空的劳动车恰好砸中底楼的工人。工人认为劳务一方应当为自己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故而起诉至法院。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情况,酌定工程委托方应就受伤工人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垃圾清运过程中遭遇飞来横祸

  王兵在徐汇区柳州路上经营着一家旅馆。2016年夏天,王兵对旅馆进行了装潢,此后委托连明申对装潢后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当年7月6日,连明申等人在事发地清运垃圾时使用了设置在二楼的吊机,用带钩的钢丝绳勾住一劳动车装运建筑垃圾并吊送至一楼。当时由高翔在二楼操作吊机,工人杜晟在一楼负责接运吊下的劳动车,吊机工作期间因钢丝绳断裂,造成杜晟被坠落的装载建筑垃圾的劳动车砸伤。

  伤后,杜晟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杜晟认为,自己在为王兵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王兵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提出索赔。

  对此,王兵却辩称,自己是与案外人连明申建立的承揽关系,花费1万元委托其清理事发现场的建筑垃圾。至于连明申如何完成承揽工作等细节性问题,自己并不清楚。因此自己和杜晟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此外,事发现场的吊机是自己委托装修的装潢公司设备,自己并未指示或同意连明申一方使用,事发时杜晟等人是擅自使用。根据事发后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当时是由无吊机操作资质的案外人高翔操作吊机,而杜晟站在悬吊物下,自身亦存在过错。据此,王兵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杜晟的诉讼请求。

  法院:双方各自有错均需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相关事实及证人高翔当庭所作证词等,可以证明王兵是将事发地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委托给案外人连明申进行,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而杜晟则是连明申一方的承揽人员,杜晟主张是受王兵雇佣而从事劳务活动,并据此要求王兵承担接受劳务方的侵权责任,缺乏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事发地的吊机并非连明申一方所有设备,杜晟亦无证据证明其一方使用吊机系经王兵方准许,且该吊机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存在安全隐患,故杜晟方擅自使用事发地吊机造成损害,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王兵作为定作人存在如下过错,首先,其对事发工地现场未进行有效管理,致使连明申一方人员在不具有相应操作资质、不熟悉设备性能的情况下使用了吊机进行建筑垃圾吊运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其次,王兵将事发装潢工地的建筑垃圾清运工作委托给连明申个人进行,未审查连明申等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技能,存在选任过失。王兵上述过错与本起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王兵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及与杜晟损害的因果关系程度,酌定王兵应就杜晟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合计约7万余元。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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