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庸鲁
毋庸置疑,我们现已身处被称为第四次技术革命的大数据时代,无论人的主观是否愿意,大数据所触发的人工智能时代已经闪烁在我们面前,作为卑微个体除了拥抱这个大数据时代别无选择。当然,每次产业革命都是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它会引发产业结构升级、企业人员调整、社会工作生活模式变化等深至骨髓的影响。因此,在我们享受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生活极其便利的同时,也会经历技术革命所给个体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甚至是巨痛,正如狄更斯以文学的视角论及19世纪英国工业革命时的评价:这是一个好时代,又是一个坏时代。
显然,从来没有一个时代像今天这样如此深刻而又快速的影响和改变我们的工作模式和生活状态。
2016年可以说是一个具有纪念意义的年份,有人说它标志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正式到来,这源于谷歌公司开发的人工智能机器人阿尔法狗战胜了围棋世界冠军李世石,阿尔法狗所体现出来的智能性已打破人力之常态想象。人工智能之所以经过六十年的沉淀实现厚积薄发,主要得益于互联网、物联网、传感器、云技术、分布式计算与存储、人脑芯片、深度学习算法等一系列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从而为大数据的产生、收集、存储、分析和共享提供先决条件和变为现实可能,因为当数据量足够大并有效利用时,很多所谓的智能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数据处理的问题,例如图像识别、语音识别、智能搜索、机器翻译、无人驾驶等人工智能产品都不是对人的直接模仿,而是利用对相关数据的驱动。因为我们以往设计的精力集中对相关因果关系的探寻,但在复杂社会系中因果关系并不易确定,而数据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数据中所包含的信息可以帮助我们消除不确定性,而数据之间相关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取代原来的因果关系,帮助我们得到我们想知道的答案,这便是大数据思维的核心。因此,当今的人工智能是以大数据为前提和基础,依据强大运算能力和深度学习模式等技术支撑实现对大数据信息的系统化和升级化和逻辑化,根据大数据为人脑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最佳的路径选择,这就是当今人工智能工作的原理。
对人民法院而言,她的一举一动均与社会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司法工作机理的沉默与独立并不意味着对现代信息技术的排斥和抵触,信息革命的爆炸式影响已在司法领域吹起涟漪,以低调为特性的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因而司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运而生。孟建柱同志曾指出,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我们不仅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而且站在人类的“智慧之巅”。把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改变了传统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给司法工作注入前所未有的创造力。生产工具决定生产力这是恒古不变的社会规律,因此,我们不能抱守残缺固执坚持传统工作模式,故意回避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便利,这种便利有时法官客观并不能达及,因为除了工作效率的提高,更是隐含了利用现代技术实现对公平正义更高层次和更广范围的追求。“现代化”是当前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叙事主题,正如没有信息化就不可能实现中国法院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现代化,也就不可能实现中国法院的现代化。
因此,人工智能的发展并嵌入司法领域对中国法治梦想的实现具有非凡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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