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在宜家餐厅就餐期间,不慎被椅腿绊倒摔伤,后经鉴定落下伤残。六旬大妈为此将宜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陈大妈自身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应担主责,但宜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宜家赔偿各项费用总计6万余元。
2016年3月23日下午15时许,陈大妈来到宜家商场的二楼餐厅用餐。用餐完毕,陈大妈手持托盘去处理柜时,不慎被椅腿绊倒后倒地受伤。事发后,陈大妈被送医治疗,诊断为右侧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遗留伤残。
陈大妈认为,自己摔倒受伤是因为宜家商场的餐厅桌椅摆放密集,活动椅子的椅腿参差不齐,占据了狭窄的人行通道,故而要求宜家赔偿自己因此发生的损失。
而宜家方面则辩称,陈大妈摔倒是其自身疏忽大意所致,公司对此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宜家系对外营业的商业企业,其所开设的餐厅亦系宜家的经营场所,故宜家对该餐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现宜家的餐厅设施的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上也有漏洞,导致陈大妈在购物时被椅腿绊倒而受伤,故宜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陈大妈作为一名老年顾客,在人流较多的餐厅内用餐时理应小心谨慎,现陈大妈在餐厅行走时却未能尽到注意义务,故陈大妈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现陈大妈要求宜家赔偿损失,并无不当。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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