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两幢医院大楼之间的过道究竟该由谁负责,摔倒在公共过道上的李阿姨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李阿姨的诉请。
2016年李阿姨的丈夫因病在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自从丈夫住院后,到医院探病就成为李阿姨每天要做的事情。2016年10月20日中午,李阿姨又去医院给丈夫送午饭。李阿姨说,她在过道行走时,觉得脚底一滑当即摔倒。她发现自己踩到一只未使用过的葡萄糖注射液瓶上。而此次摔得不轻,李阿姨的右股骨上段转子间斜形粉碎性骨折。谁该为此次摔伤负责呢?李阿姨与医院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李阿姨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近8万元。
医院方则坚持认为,事发时因为李阿姨自己不慎摔倒,事发路段并非医院内部范围,是门诊大楼通向住院大楼的公共通道,李阿姨所称致其摔倒的药水瓶也并非医院的药水瓶。因此医院不同意李阿姨诉请,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医院表示事发时事发地点无监控录像。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阿姨是在被告医院两幢大楼间的通道摔倒,该通道应当属于医院管理范围,但医院并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而李阿姨年事已高,外出行走应更加注意,特别是事发当天雨天路滑,故李阿姨自身亦需对事故发生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法院酌情确定医院对李阿姨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阿姨各项经济损失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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