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婚姻家庭

2018年01月22日 B02/B03 :我要找律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806

  丈夫多年抑郁,能否提出离婚

  我和丈夫结婚多年,孩子现在已经8岁了,前几年我丈夫患上了抑郁症,病情时好时坏,有时病情相当严重,我觉得已经对孩子的成长有负面的影响,因此想和他离婚。

  请问律师,像他所患的这种精神疾病,是否属于我可以提出离婚的情形?如果法院判决我们离婚,而他的病情加重或有其他后果,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陆女士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也列举了一些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陆女士的丈夫患的是抑郁症,单凭这点很难让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如果陆女士一定想要离婚,当然可以去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一审如果判决不准离婚,在六个月之后,她可再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至于是否准予离婚应由法院依据法律和具体事实加以裁断。

  购入小产权房,离婚如何分割

  我和丈夫结婚不满1年,因为他有外遇而且喜欢赌博,所以我想和他离婚。当初结婚的时候我们是租房的,因为他说自己在市郊有一处私房,等待拆迁后再改善住房。这处房子我去看过,当时他是用于出租的,租客认识他并且说他是房东,因此我就相信他是这处房子的产权人。因为房子他是之前买的,为了保障我的利益,他特别在婚前写了一份财产协议,约定该处房屋的产权一半归我。

  可是现在我得知,这处房子是小产权房,他的确买下了房子,但没有房产证。

  请问律师,如果我们离婚这处房子该如何分割?

  ——吴女士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吴女士和丈夫签订的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当然是有效的。

  吴女士享有那处房屋的权益,但由于该房屋属于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从法律角度也无法办理登记的小产权房,因此该房屋没办法进行法律上的分割,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在离婚时她可以要求一定的折价款。

  子女放弃继承,是否不担债务

  徐某欠了我一笔钱,中间陆续还过一些,余款拖欠至今已经有六七年了。

  最近我听说徐某去世了,就去找他的子女要钱。但他的子女都说自己放弃了继承,因此没有还钱的义务。

  请问律师,他们放弃继承就不需要还钱了么?那是不是意味着,随着徐某去世,我的钱就再也要不回来了?

  ——庄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制度,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则无须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

  夫妻协商离婚,咨询财产事宜

  我和丈夫结婚时是租房居住的。几年前我们贷款买了一套房子,首付是用我和他的积蓄出的,但装修款是我父母资助的。

  现在我和他要离婚,我希望一起将装修款还给父母,再来谈房屋和其他财产分割的事,但他坚决不同意。

  请问律师,我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将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这样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秦女士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公民在结婚以后,如父母赠与子女财产时,未明确表明是赠与给个人的,则法律规定该财产为赠与给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现秦女士打算离婚,而该房屋夫妻两人又住了一定的时间,且装潢本身就有折旧,因此即使提出要归还装修款,也应当由秦女士的父母提出,要求夫妻二人用共同财产归还,这样才比较合理。

  若秦女士将来通过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装修款须归还秦女士父母,显然主体不太合适,自然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婚组成家庭,咨询继承问题

  《继承法》 规定,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请问律师,怎样才算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张某再婚时,再婚妻子带来的女儿是17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张某和妻子结婚时约定,双方财产归各自支配,张某须负担和前妻所生儿子的抚养费,儿子随前妻生活,而再婚妻子独自负担女儿的生活、教育费用。

  请问律师,这样的女儿是否算“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张某的财产是否有继承权?

  ——何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所谓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在日常的共同生活中,继父母对继子女有照顾、帮助的客观事实,并相互视为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分子。

  一般来说,主要指夫妻再婚时,一方的子女尚未成年,由再婚夫妻共同抚养成年的情况。

  张某和妻子既然在再婚前对各自子女的抚养问题有所约定,在婚后实际的共同生活中,没有进一步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则再婚妻子所生的女儿对张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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