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以房养老”的利与弊

2018年01月22日 B05 :律师沙龙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063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汪小青

  除了房屋产权外,以房养老的管理机制问题也是目前尚未解决的盲点。“以房养老”牵涉到房地产、金融、保险、社保等多个行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而且“以房养老”的关键是要有一整套客观、公正的评估衔接与兑现机制,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的保障。

  作为一种商业化的补充养老工具,“以房养老”政策的出台为老人多元化的养老模式提供了一个可选方案。所谓“以房养老”,是一种产权换现金的模式,即反向住宅抵押贷款。这一模式,在国外兴起已多年。从本质上来说,这一方案的出台,我认为是有诸多好处的。

  首先,它可以将老年人的未来资产价值提前变现,有效解除老年人对生活没有保障的担心,放心大胆地花钱消费,增强了老年人的生活自信,保持了老年人最怕失去的体面和尊严,更解决了“久病床前无孝子”的担忧。

  其次,可以分散政府养老保障的压力。作为个人自主养老的新选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充社会养老的不足。

  再次,为银行开辟一个规模很大并且全新的效益增长点。

  但凡事有利有弊,“以房养老”的实施在有着诸多优点的同时亦有不可避免的缺点。

  “以房养老”仅适用于部分老人。它的实现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拥有对房屋的独立产权,才有出租或者抵押房屋的权利。

  其次,老年人与子女分开居住,房屋的出租或者抵押不至于影响正常生活。

  再次,老年人的经济状况适中,经济条件好,就没有“以房养老”的必要; 经济条件差的,也不具备“以房养老”的条件。

  对于好不容易迈进“以房养老”门槛的那一部分老人,又将面临着诸多问题:例如,房屋产权仅包括所在土地最长70年的使用权,而目前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方面,仍处于“灰色地带”,虽明确了住宅可自动延期,但如何延期、是否需要另行收费、如何征收等问题都未得到明确。当老人将房产抵押时,商品房中包含的土地使用年限大都已经不多,而当老人身故后,房子的使用年限更是所剩无几。保险公司或银行依靠剩下的使用年限来补偿已支付的养老金成本,一方面所能承受的给付能力有限,另一方面风险也较大,这就为“以房养老”带来了最大的障碍。

  除了房屋产权外,以房养老的管理机制问题也是目前尚未解决的盲点。“以房养老”牵涉到房地产、金融、保险、社保等多个行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而且“以房养老”的关键是要有一整套客观、公正的评估衔接与兑现机制,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的保障。

  目前,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对于“以房养老”的实施,尚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规定。实施这种模式后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面临“无法可依”、“无法可循”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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