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投诉实录

花5000元买电动自行车 上路被禁止退货遭拒绝

2018年01月23日 B01 :维权周刊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729

  投诉人:郭先生

  投诉时间:1月10日

  2016年9月,我花5000多元钱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考虑到自己身材比较高大,便买了一款车型和功率都比较大的,购买的时候车牌也已经上好了,对此我很满意。本以为很顺利解决了以后的出行问题,没有想到,近日我骑该车出行的时候被交警拦下并罚款。交警说,从去年3月1日起,上海市“非标电动自行车”所悬挂的临时牌照已经失效,所有“非标电动车”禁止上路了。

  由于工作关系,我经常出国不在上海,不知道上海有这一规定。后来才得知,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参数要求为:最大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24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具备骑行功能和超速断电装置等。符合上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统一纳入“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只有在目录里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才能销售、上牌。

  而我购买的这辆电动自行车恰是超功率无法上牌的车型,我要求退换货却遭到了该店的拒绝。我认为,该店明知这款车不在上海市可上牌电动自行车目录中,却依然销售给顾客,太不负责任了。于是我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

  ◆记者连线

  接到投诉后,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了该店苑老板,“郭先生购买该车时是有临牌的,可以使用3年,当初销售时已告知他该车不能上牌。”苑老板说,该车现在退给店里也是废铁一堆,他愿意以1000元将该车回收。但郭先生不接受,他说当时是5000多元买的,现在仅1000元收回,损失太大了。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管理措施仅限于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按照有关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发牌证的通告,临时通行证属于过渡期临时证件,对已申领临时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过户)、变更等业务。也就是说,临时牌照到2017年3月1日失效,而这辆已经上好车牌的电动车,出售时间为2016年9月,距离临牌过期只剩6个月。

  “店家只管自己出售电动车,不管消费者能否上路的行为不可取。”消保委认为,郭先生对我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措施不太了解,而该店也没有介绍清楚,才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希望该店能够应为郭先生妥善解决。

  同时,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交通部门对可上牌的电动车编制了目录,但市场上可能还存在目录外的电动车,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要查询有关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发牌证的相关规定,购买可以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律师说法

  购买了“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仅半年就不能上路了,店家又拒绝退换。郭先生该如何维权?我们请上海锦智律师事务所何海东律师作一分析。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可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第8条又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本案中,店家和郭先生都存在过错。”何海东律师分析认为,店家不应该出售不符合要求的电动车,即使出售也不能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过户),所有权仍然归原登记人,店家因此不能取得所有权转让的相应价款。

  “不过郭先生也有过错。法律法规颁布以后,郭先生不能以不知道新的法律法规为由,免除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何律师说,郭先生应当知道挂临时通行凭证的电动车有限制性规定,因此,郭先生应当承担与自己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和损失。

  何律师表示,综合看来,店家应当退还车款,而郭先生也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向店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或者折旧费。“如果店家执意不肯退款,郭先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权,确定各方责任大小,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损失。”

  截至记者发稿时了解到,经过消保委的多次协调,最终该店为郭先生调换了一辆能上牌的电动自行车。

  法治报记者 王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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