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综合·社会

信用担保,为企业诉讼“省钱”

2018年01月24日 A08 :综合·社会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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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刘海 通讯员 翟珺

  本报讯 在一起近期审理的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探索信用担保制度,首次在非金融机构领域运用诉讼保全信用担保,而在以往,这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企业需要支付1000万元左右的担保费用。这一探索有望减轻高信誉度企业的诉累,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与一家集团公司签订了《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后因该集团公司不能继续履约,融资租赁公司将其起诉到上海二中院,要求该集团公司支付5000万余元的款项。为了确保其债权能够顺利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向二中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并确定担保的数额。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的,现金担保数额一般在申请保全数额的10%-30%之间,如果提供实物担保亦需有相应价值的实物。

  本案中,原告的诉请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如果按以往的操作方法,企业需要提供担保的数额将在1000万元左右。原告作为一家商业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业务是对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因此现金流尤其重要,面对高昂的担保费用,企业犯了难。

  承办法官介绍,目前在财产保全工作中,申请人或担保人系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特大型企业或者有足够资产的金融机构的,经审查并认可后可以本企业的信用作担保。实践中,为了降低企业的诉讼成本,营造稳定公平的营商环境,法院对一些类金融机构或信誉较好的大型企业,可以在审查资信的基础上确定担保的形式和数额。

  为了减轻企业诉累,上海二中院经审核后批准了对这家融资租赁公司采用信用担保。“这家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数十亿元,而且信用良好,我们在对企业的经营情况,注册资本以及盈利情况进行了审查的基础上,认为该公司注册资本金远超一般普通企业,经营业绩和盈利情况较好,允许其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承办法官介绍。

  法院对这类企业采取信用担保的处理方式,有效降低了企业实现债权的成本,确保企业现金流稳定,使企业不因维权而丧失交易机会,能够更好地投入到生产经营之中,从而有利于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更优质的营商环境。

  上海二中院在办理各类商事、金融案件过程中,在审判工作方式上不断探索,先后与“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市银行同业公会、市保险同业公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市企联、市工商联、市公证协会、市总工会、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十余家单位、调解组织开展合作,形成对商事、金融纠纷解决工作对接全覆盖。同时,着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通过“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对不同类型的商事、金融纠纷进行分类处理,实现司法资源的精准投放,从而大幅度提高审判质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适应经济市场发展的效率要求,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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