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案件写真

占道停车出事故 车被人撞也要赔

2018年01月24日 B03 :案件写真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4448

  资料图片

  □严丽扬 刘文辉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一路飙涨,城市停车位供不应求现象也愈发凸显:车位缺口不断增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滞后、乱停车现象屡禁不止,“停车难”已成为掣肘城市发展的瓶颈,停车乱、乱停车如同城市顽疾愈治愈烈。一方面,被层层转包的停车场疏于管理,停车安全难以保证,车辆被砸、车内物品被盗、乱收费现象屡见报端。

  另一方面,路边违法停车现象严重。即使是在那些有空置收费车位的区域,由于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许多车主也会抱着“习惯免费停车”的侥幸心理,故意不停在收费区域,而是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甚至车行道边随意停放车辆,严重影响城市环境与交通秩序。殊不知,违法停车除了可能被交警贴罚单进行罚款甚至扣分之外,还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去年,在江苏省常熟市就发生了一桩电动车撞上停着的小轿车的特殊交通事故,没有开车更没有撞人,只不过在非机动车道停了下车,车主需要负交通事故责任吗?

  小轿车停路边被撞

  江苏省342省道,东起苏州常熟,向西途经无锡、常州、宜兴,终于宜兴与安徽广德交界处,是苏南地区一条重要的东西向城际公路。这个特殊的交通事故,就发生在离342省道的起点7.60公里处。

  2016年1月31日中午,年近古稀的常熟老人徐多银驾驶着电动三轮车在342省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临近中饭时间,非机动车道上行人并不多,徐多银年纪虽大精神很好,电动三轮车在他脚下一路奔驰。11时40分许,至342省道7.60公里处时,只听“砰”的一声,徐多银感觉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撞上了什么,然后车仰人翻,倒在地上什么都不知道了。

  万中良是常熟市某机械公司的总经理,因工作需要由公司配有一辆小轿车。2016年1月31日上午,万中良驾驶该小轿车外出至342省道7.60公里附近办事,因为方便和平时习惯,他把车子停放在342省道北侧非机动车道上。可是,万中良怎么也没有想到,临时停放在路边上的这辆小轿车,被一辆电动三轮车撞上了,导致了一起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

  电动车主伤重去世

  2016年1月31日,342省道7.60公里处,徐多银的电动三轮车撞击了前方停着的万中良的小型轿车车头,致徐多银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后,徐多银被送至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颈椎过伸伤),右胫腓骨骨折,胸腔积液。因病情严重,徐多银同年2月17日出院后,当日转入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发伤,颈髓损伤伴不全瘫,右胫腓骨中上段骨折,双侧胸腔积液,于同年3月3日出院。

  2016年3月1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徐多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具有机动车特征而无号牌,事故后经检验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徐多银行驶至事故地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撞击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车辆头部,具有过错,该过错是造成该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万中良在道路上占道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安全通行,也具有过错,该过错亦是造成该事故的一个原因。徐多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万中良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6年6月22日,徐多银因病情加重再次住院治疗,于同年6月26日出院。当日凌晨,徐多银在家死亡。同年7月28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充说明,对徐多银死亡事实予以确认,补充说明中载明:经鉴定,徐多银的死亡原因考虑为高位截瘫并发症。

  一次占道停车,竟然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万中良后悔不迭,事故后,万中良所在的公司主动垫付了徐多银医疗费6万元。

  某机械公司是万中良所驾驶小型轿车登记车主,并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限额为100万元,投保了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撞车的起诉停车的

  2017年2月9日,徐多银的子女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中良、某机械公司、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0余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常熟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徐多银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原因力大小进行了鉴定。鉴定所出具审查意见为:考虑徐多银死亡系老年高位截瘫病人长期卧床,出现常见消化系统并发症(消化道梗阻),致呕吐物窒息或者继发电解质紊乱,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可能性大。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原发损伤,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术后未得到充分的康复治疗和及时转诊对病情恶化起着一定的加速或加重作用。建议本起交通事故的参与度为75%左右。

  审理中,徐多银的子女认为,因徐多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照30%比例赔偿,扣除某机械公司已付的6万元,还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2.4万元。

  万中良、某机械公司、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部分金额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保险公司被判赔24万

  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徐多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万中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采纳,可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对原告的损失,考虑到徐多银、万中良在本起事故中各自的过错程度,由万中良按照30%比例予以赔偿。因万中良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所以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照30%比例予以赔偿。

  原告所主张的赔偿费用,可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关于医疗费,保险公司提出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费用,但保险公司没能提供已就相关保险合同条款对投保人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证据,也没能提供可对扣除的非医保用药进行替代的药物,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徐多银因本起事故死亡,按照75%比例,结合徐多银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自负七成,被告负担三成。

  其他费用,法院酌情予以认定,确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为52万余元。依照 《侵权责任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4万余元,扣除被告某机械公司垫付的6万元,保险公司还应给付原告18万余元,保险公司返还被告机械公司垫付款6万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违法停车引发事故同样需担责

  只是在非机动车道上停车,自己的车辆既没有行驶,也没有滑动,没有主动碰撞任何车辆、行人,反而是被其他车辆撞至车辆损坏,在事故中似乎与受害者的伤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违章停车的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何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具体到本案来说,万中良违法停车占了非机动车道,增加了受害人徐多银骑行的危险性,致使其不小心撞上受伤直至最后不治身亡,因此万中良的违法停车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违法停车的法律后果不仅仅是罚款和扣分那么简单,如果因驾驶员的违法停车行为引起交通事故,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一个鸡蛋饼引发的车祸

  轿车在路边临时停靠。几分钟后,电动车因避让该轿车与其后车辆相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受伤。该案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轿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依法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停车买鸡蛋饼引发车祸

  2016年2月25日17时许,黄俊开车接儿子放学回家,途中儿子提出想吃路西侧摊位的鸡蛋饼,黄俊遂将车一半位于草坪、一半位于路面逆向停靠,摇下车窗购买。四五分钟后,年逾七旬的石英驾驶电动三轮车行经此处。为避让轿车,石英将车辆向左调整方向,在石英左后方同样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陈修避让不及,车辆前轮与石英左后轮相碰,致石英车辆侧翻,人跌倒受伤。坐在车内的黄俊听到声响下车查看,陈修正在搀扶石英,确认两辆电动三轮车离自己车尚有十米左右距离并未相碰后,便驾车离开现场。

  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无法查证事故的成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石英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0天,发生医疗费34000余元,后经鉴定机构评定,构成九级伤残。2016年11月,石英将陈修、黄俊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各方激烈交锋

  庭审中,原告石英老太的家人认为,老太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在这么高龄承受残疾伤痛,三被告应承担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共计115952.81元。

  被告保险公司态度非常坚决,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确认黄俊车辆违停,公司承保车辆不存在过错,且也无法认定与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使黄俊应当赔偿,因肇事车辆事故发生之后驾车驶离现场,在商业险条款中规定,保险公司对此免赔。

  被告黄俊闻言激动地指出,原告所驾驶的车辆没有直接与自己的车辆碰撞,自己查看后认为原告受伤与自身没有直接关系才离开现场的。

  被告陈修则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提交了重新鉴定书面申请,认为黄俊车辆违停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告也有责任,自身在事故后对老太进行了及时救助。

  另查明,黄俊的涉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俊在非机动车路段逆向占道停车,已影响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存有过错。石英遇非机动车道被机动车占用时,在向左变向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况,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被告陈修在后方行驶,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行驶时疏于观察,且遇情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亦存有过错。综合本案,酌定黄俊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陈修承担40%的赔偿责任,石英自负40%的责任。因被告黄俊向被告保险公司投设了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附加险,其赔偿份额转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赔偿原告石英85140.8元,被告陈修赔偿10327.99元,驳回原告石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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