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哥哥持三份遗嘱 要独占房产 妹妹据法理力争 获应得份额

2018年01月29日 B04 :律师讲述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179

  资料图片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珺

  手持三份遗嘱,并获得几个妹妹支持的大哥,声称要按父亲的遗愿继承唯一的房产。

  但五兄妹中的三妹却认为,父亲长年患眼疾无法书写,且自己家境困难是全家人都清楚的,她不相信父亲在过世时会不留分文遗产给她,也觉得大哥独占父亲的遗产有点不合情理。

  为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五兄妹协商不成,最终闹到了法院……

  房产继承

  引发兄妹不和

  刘阿姨是我母亲的隔壁邻居,平日里时有来往,去年刘阿姨的老父亲过世,由于就继承问题和兄弟姐妹有不同意见,她被告到了法院。

  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刘阿姨碰上了官司,立刻想到了我母亲。

  因为她早就知道我是做律师的,平日里一直在处理各种打官司的事。在母亲的吩咐之下,我就陪刘阿姨踏上了应诉之路。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刘阿姨的父母生前一共养育了一子四女,刘阿姨排行老四。母亲早年过世后,她的父亲刘老伯于2006年遇上了动迁,被安置到了闵行区浦江镇一处6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这套房子登记在刘老伯一人名下,也几乎是他过世时留下的唯一遗产。

  料理完父亲的后事之后,刘阿姨的大哥及其他姊妹找到她,称父亲身前留下了遗嘱,这套房子归儿子一人继承,大姐、二姐和小妹均没有异议,让刘阿姨跟他们一起去做个继承公证,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大哥一人名下。

  由于对此不予认同,刘阿姨和大哥及姊妹之间便产生了矛盾。

  诉至法院

  召集诉前调解

  刘阿姨告诉我,她不认可所谓父亲的遗嘱,一是因为父亲患有眼疾,书写不便,因此她对所谓遗嘱的真实性很是怀疑,另一方面,她自身经济较为困难,这是父亲、大哥和姊妹都知道的,她不相信父亲在过世时会不留分文遗产给她,也觉得大哥独占父亲的遗产有点不合情理。

  为此,她表示不愿放弃继承。就此事,刘阿姨和大哥及姊妹曾多次协商,但一直没有达成共识。于是,他们干脆将刘阿姨告到了法院。

  由于时间紧迫,在简单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后,我便陪同刘阿姨参与了法院召集的诉前调解。

  当天,几名原告显得有点气势汹汹,他们认为父亲的遗嘱是“铁板钉钉”的。又因为之前其它家庭事务的处理也产生了矛盾,所以当天双方心里都明显有未解开的疙瘩,没讲几句就起了言语冲突。

  关键证据

  原是三份“遗嘱”

  经法院调解员和我好一通劝说,双方颇不情愿地冷静了下来。

  随后,原告方出示了三份证据,证明是父亲的遗嘱:

  第一份是一张信笺,上边歪歪扭扭地写着:“我在浦江镇某路某号的房子给儿子刘某某”,底下是刘老伯的签名和日期。

  第二份是一张 A4纸,上书“遗嘱”二字,文字内容非常完整,大意是在老人死后,其名下的这套房产仅由儿子一人继承,其他人都不得有任何异议,底下除了有老人的签字,还有一个邻居的签名,以及除刘阿姨外所有其他子女的签名。

  问题是,除了签名之外,所有这些文字都是打印而非手写的。

  第三份是一份录音,记录着老人和孙女交流时表示将来自己过世后,房子就给孙女的父亲(也就是刘老伯的儿子)所有。

  还没等我发表我方的意见,调解员就迫不及待地表示:人家有这么多证据,你们还有什么话说?

  当刘阿姨表示父亲身前患有眼疾,不能书写和签字,这些都是伪造的时候,再次遭到了其他兄妹们的言语攻击。

  似是而非

  不符法定要求

  在仔细审视这些“遗嘱”之后,我代表刘阿姨发表了看法:即使签名是真实的,但因为这些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遗嘱应有的要件,这些遗嘱也是无效的。

  第一张信笺上的内容显然不是遗嘱,他没有对自己过世后的财产做安排的意思表示,而更像是一份赠与协议。

  但房产的赠与以办理产权登记为赠与的完成,刘老伯身前未完成房产转移登记,视为赠与不成立。

  第二份遗嘱从内容上看无可挑剔,但它是什么?它显然不是要求立遗嘱人自己书写的自书遗嘱,也不是他人代写的代书遗嘱,而见证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即需要有两名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人作见证。

  而且,既然原告说刘老伯有书写能力,为何这些内容没有书写,而仅有签名呢?

  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应“自书”,就是为了避免弄虚作假。

  至于第三份录音,如果作为录音遗嘱,它缺少两人见证的要件,对话的方式也不符合口述录音遗嘱的要求。

  如果是口头遗嘱,又不符合在危急情况下且有两人见证的必需要件。

  接受调解

  纠纷顺利解决

  听完我详细的阐述,原告方的语气立刻软化了下来。

  此时调解员却表示:“只要能查明是老人真实意思表达就可以了嘛,有四个子女都说是老人说的了。”

  我当即反驳:法律为什么对遗嘱的形式做这么严格的规定?就是为了保障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啊,不是众口一辞就可以判定是死者遗愿的。

  听我这么一说,调解员也开始就补偿问题作起了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差距较大,且当天双方情绪都较为激动,因此没能当场调解成功。

  作为律师,我认为这是一个的确有些争议的案件,但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看,原告方的“遗嘱说”是很难站得住脚的。

  但同样作为为人子女者,我也不希望看到刘阿姨和兄弟姐妹之间针尖对麦芒,最终在法庭上完全撕破脸皮。

  因此我也劝刘阿姨念及过世的父母以及割不断的手足之情做出必要的让步,这样也能避免诉讼之累,刘阿姨最终同意将数额定在法定继承应得金额的一半。

  几天后,刘阿姨的大哥就打电话给她,表示接受她的条件,双方很快在法院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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