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电影的著作权归谁

2018年01月29日 B05 :律师沙龙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962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 虎

  近些年来,有关电影、电视剧的版权纠纷层出不穷。有的是基于对法律的理解错误,有的则是不愿意遵守合同的约定。

  因此在拍摄制作电影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对电影的著作权是怎么规定的。

  近些年来,有关电影、电视剧的版权纠纷层出不穷。有的是基于对法律的理解错误,有的则是不愿意遵守合同的约定。

  因此在拍摄制作电影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对电影的著作权是怎么规定的。

  电影是我国 《著作权法》规定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因电影著作权的问题发生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

  虽然拍电影的过程涉及合同、融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各种法律关系,知识产权依然是核心问题。

  根据我国 《著作权法》 的规定,著作权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电影作品也涉及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财产权的问题。

  根据 《著作权法》 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所有。不过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制片者”并非电影序幕中打的“制片人”,这是两个概念。制片者往往是摄制单位等进行投资、组织拍摄电影的公司企业。

  电影涉及多人的智慧,比如导演、剧本作者等。所以,法律规定导演、编剧、摄影、作词、作曲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如果电影没有署这些人的名字,则侵犯了这些人的法定权利。

  另外,因为电影是一个综合作品,其中还包括音乐、剧本等多个作品。

  这些作品既是电影的组成部分,又可以拿出来成为单独的作品。

  这些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著作权人并不是电影的制片者,而是另有其人,一般为这些作品的作者或者根据合同约定享有著作权的人。

  这些作品的单独使用,不影响电影著作权的行使。

  综上,本文简单分析了电影的著作权问题。实践中,这个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涉及到许多细节。

  因此,在投资和制作电影的时候,由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跟踪指导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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