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安徽芜湖近日对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事发小区物业公司与81户业主被判共同承担受害人亲属损失共508671元。
对于大多数当事人和旁观者来说,“不是我抛物为何要我担责”是共同的疑问。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呢?
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具体来说就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和晓科:由高空抛物事件导致全楼“连坐”,其实各地都有发生。
法院之所以判决全楼住户“连坐”,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就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该法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自从《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施行之后,各地已发生过很多起基于该法提起的索赔诉讼,法院也都作出了基本上由全楼住户给予补偿的判决。
当然,如果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从一般人的认知角度,会认为这样的判决不太公平公正。尤其是对住在楼里的人来说,抛物致人死亡的很可能只是一个人,但由于无法查明是谁,就要求全楼住户共同担责,绝大多数住户都会觉得很冤。
从《侵权责任法》来看,在“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一章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就高空抛物事件来说,显然全楼住户不可能都是抛物人,绝大多数住户并不存在过错。
而在无法明确抛物人的情况下,要求住户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无疑等于要求他们自证清白。
但这就是法律中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效力差别,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责任承担还是举证规则都适用一般规定。
可是一旦法律就某一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在此情况下就应适用特殊规定。
因此就高空抛物或者坠物事件来说,法律明确作出了特殊规定,其责任承担和举证规则就必须适用特殊规定。
绝大多数人确实“冤枉”
在高空抛物事件中,要求受害者举证抛物人实在勉为其难。如果 因为无法确定抛物人导致求偿无门,对他们来说岂不更加冤枉。
和晓科:很多人认为高空抛物伤人导致全楼“连坐”,其中绝大多数人是被冤枉了,因此质疑法院的判决。
我认为这必须从两个层面来加以分析。
从事实的角度看,的确绝大多数人有点“冤枉”,因为依照常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通常是一人所为,是有明确侵权人的,只是因为种种原因难以查实。
而从法律的角度看,之所以要“冤枉”大多数人也有其特殊的考量。
在高空抛物事件中,受害者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但要求受害者举证抛物人又勉为其难。如果因为无法确定抛物人导致求偿无门,对他们来说岂不更加冤枉。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侵权责任法》 作出如此规定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背后可能有这么几层考虑。
首先,法律明确这是一种“补偿”,说明这些住户承担责任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并非由于他们存在事实上的过错。
其次,既然是“建筑物使用人”,就意味着他们和建筑物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高空抛物或者坠物产生的责任由他们承担,应该说并非毫无来由。尤其是在使用人唯一的情况下,推定其为责任人也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则。
最后,基于他们是“建筑物使用人”,相对来说更有能力找出抛物者来承担责任。
同时他们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完善安保或者设置监控探头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或者在事件发生后能找到直接责任人。
免责认定应有更明确的指引
法律虽然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作了特殊规定,但这一规定尚有完善的必要。
李晓茂:这起高空抛物“连坐”的判决之所以引发关注和讨论,还因为其中不少人提出事发时自己不在楼内,有人提供了飞机票,有人提供了外出游玩的微信截图和汽车票作为证据,但很多这样的辩解都没有被法院接受,这让他们感到很困惑。
由此可见,法律虽然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作了特殊规定,但这一规定尚有完善的必要。
比如,哪些人属于“建筑物使用人”?
以住宅为例,业主、住户、出租人、租户中,究竟谁属于建筑物使用人?
另外,证明到何种程度属于“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96户业主中,15名被告在事发前,已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给他人,不承担责任。
46户业主提交的证据证明其非侵权人,但仅有15户业主的证据确实充分,可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因不能充分证明其非侵权人,被法院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81户共计134名业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但怎样的证据算是“确实充分”或者不充分,司法机关有必要在判决中给予详细分析,以供类似案件的被告在举证时比照参考。
■背景
别人抛物我担责 部分被告上诉:捐款可以,赔偿不合理
据 《新安晚报》 报道,2017年12月29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在该院1号法庭,对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与被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等176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原告赔偿款152601.48元; 因不能充分证明其非侵权人,被法院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134名业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户各给付三原告补偿款4395.92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96户业主中,15名被告在事发前,已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给他人(已在本案中追加为被告),不承担责任。其中,46户业主提交的证据证明其非侵权人,但仅有15户业主的证据确实充分,可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因不能充分证明其非侵权人,被法院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81户共计134名业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户各给付原告补偿款4395.92元。
一审宣判后,被判赔偿的81户业主纷纷表示冤枉。一位业主告诉记者,事发当天,他外出乘坐的是飞机,没有想到保留飞机票,但网上有他购买机票的订单记录,他向法庭提供了复印件和网上订单,结果法庭不予采纳。“出于对死者的同情,我们可以捐款,我无缘无故要赔偿4000多元,觉得太冤了。”
另一位业主称,事发当天,他和朋友外出旅游,并向法庭提交了外出游玩的微信截图和汽车票,法官称,因为提供的是复印件,当事人没有到庭作证,证据没有关联性,法庭不予采纳。“听了宣判,我才知道,当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复印件,证人也没有到庭,没有经验,所以这次上诉,我要收集证据,提供原件,要求证人到庭,所以我提出上诉。”
记者了解到,81户业主中,已经有53户确定上诉,并且聘请了律师,递交了上诉书。
绿地伊顿公馆的物业公司为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被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此福田物业提出了上诉。
目前,福田物业和上诉业主的代理律师已将上诉状递交至法院。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