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庭审

业主私自安装充电桩被诉

2018年01月31日 A05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908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万小兰

  本报讯 随着低碳出行理念的盛行,新能源汽车一时炙手可热。所谓“买车容易充电难”,购买电动汽车后,如何安装配套充电桩便成了摆在私家车主眼前的现实问题。近日,松江一市民因在小区私自安装个人充电桩被邻居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最后被法院判决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

  被告秦某系小区10号5楼业主,原告袁某系同一小区7号1楼业主。在该小区无固定车位的秦某,购入了一辆心仪的电动汽车,他向电力公司提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申请后,在袁某所在的7号楼道安装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其中电表安装在7号楼道内,充电桩安装在袁某房屋南卧室的窗台下,电线从楼道处围绕袁某房屋一圈至袁某房屋南卧室的窗台下。袁某发现该情况后,经与秦某交涉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秦某:排除妨害,拆除违法搭建的充电桩、电表及全部电线; 对因违法搭建充电桩所造成的外墙面穿孔等损坏恢复原状; 并对自己赔礼道歉。

  原告袁某认为,秦某既非所安装充电桩车位的产权人,也不具有该车位一年以上的固定使用权,却在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的过程中,伪造证明文件证明其具有固定车位使用权,属于违法安装行为。秦某未经自己同意,私自在其住所外墙面凿孔接线安装汽车充电桩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物权的完整性,对自己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庭审中秦某同意拆除充电桩和电线,同意将损坏的外墙面恢复原状。但其认为电表是供电公司安装的,是电力公司的财产,他是无权拆除的,且没有对袁某造成直接的妨碍。由于袁某态度强势,他不同意赔礼道歉。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被告秦某未经袁某同意向电力公司申请在原告所在的楼道安装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一套(含电表、电线及充电桩),确对袁某的隐私权造成一定的侵害,同时给袁某带来人身方面的危害隐患和危险因素,应当全部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因安装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申请人为秦某,即使秦某无权拆除相关设备,也应由被告向电力公司提出申请予以拆除,故秦某关于电表属于电力公司,其无权拆除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袁某主张秦某向自己赔礼道歉,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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