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老人买房,但受年龄限制办不了抵押贷款,于是将房产过户给儿媳高玉,由后者出面贷款,再由自己还贷。谁知不久后高玉就和丈夫离婚了,再经借款抵押、过户、诉讼等手续,高玉将房产在他人名下“倒”了一遍,最终回到自己名下。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持续十多年的房产纠纷,最终法院支持老人才是系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1999年,周奶奶在奉贤区西渡镇浦江花园购买了一套房产。可到了2004年办理产证时,周奶奶却因年龄较大,无法办理抵押贷款了。怎么办?看着年轻的儿媳,周奶奶有了主意。她决定将房产过户给儿媳,再请她出面,向银行贷款28万元。“你放心,只是借你户头一用,所有贷款,我每月准时还掉。”周奶奶向儿媳保证。而高玉也向婆婆出具了承诺书,对这些事实予以确认。
谁知好景不长,2年后,儿媳就与儿子离婚了。
此后,高玉欲向案外人谢某借款。2016年8月15日,高玉委托案外人陈某经谢某授意,代理高玉与乔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售于乔某,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年10月,乔某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证。
2017年4月12日,奉贤法院曾判决高玉和乔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乔某将房屋过户至高玉名下。
周奶奶的房屋经过如此周转,情况已然复杂不少。但老人依然认为自己才是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应当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而高玉则辩称,房屋是周奶奶当年赠与自己的,不同意周奶奶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奶奶是否是诉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证据显示,周奶奶是为了借用高玉的名义办理抵押贷款,才将诉争房屋过户至高玉名下。因此,原、被告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房屋贷款也一直由周奶奶负责归还。对此,高玉在2004年签署的承诺书中予以确认。对于高玉辩称的赠与行为,缺乏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确认,系争房屋归原告周奶奶所有,高玉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周奶奶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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