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董菁琳
本报讯 朱某在某大型商场玩卡丁车时,遭遇意外,造成伤残。朱某与卡丁车公司及商场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朱某被判自行承担30%的责任,获赔残疾赔偿金30余万元。
2015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至飞飞卡丁车俱乐部(化名)游玩。朱某在开第四辆车的过程中,经过一个大拐弯后在直行道上,车轮突然打滑、转向撞上了轮胎墙并且冲出轮胎墙撞到墙壁,朱某被震伤。随后,朱某与卡丁车公司及商场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普陀法院审理查明:朱某腰部交通伤的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8级伤残。普陀法院认为,卡丁车公司作为俱乐部的经营者、卡丁车的提供者,应对事故车辆的质量及安全性能负有举证责任,然其并未提供车辆的年检材料,而且事故发生后其未对车辆进行鉴定检验,对此被告飞霆卡丁车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根据《卡丁车场建设规范》,使用轮胎构筑的轮胎墙,轮胎应用螺栓和垫圈成砌墙式连接,不允许用其他连接方式。根据被告提供的照片显示,其经营的卡丁车场馆的轮胎墙并未按此规定设置,显然有违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再次,卡丁车场应有急救人员、至少配备2名持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明的驾驶技术指导人员、有事故抢救操作规程及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按此规定配备人员、制定规章制度;最后,卡丁车公司辩称朱某并非第一次来被告处娱乐,且其受伤系自身体力不支,并无证据可以证明。作为“畅玩”团购项目的出售方,若认为“畅玩”过程中存在玩家体力不支造成的安全隐患,应对玩家做出相应的提醒与警示。
综上,普陀法院认为飞飞卡丁车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及朱某损害后果的造成存在重大过错。飞飞卡丁车公司对朱某所受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朱某总共获赔39万余元。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