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父为逃债离婚未养女儿 女儿是否要尽赡养义务

2018年02月06日 B04 :维权热线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4080

  □记者 王建慧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而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林女士上小学前,父母就离婚了,她一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父亲未支付过她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现在父亲提出,要女儿尽赡养义务。林女士对父亲是否还有赡养义务呢?

  律师表示,赡养义务与抚养义务并非因果关系,子女赡养父母在法律上是一个法定义务,这条法律规定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事由】

  林女士今年26岁,自身患有糖尿病等多种疾病,生活比较拮据,至今也无稳定的住所。据林女士说,她从小是与妈妈生活在一起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对她也是关爱有加。参加工作以后,她便独自一人在异地生活。

  “当年,为了逃避债务,父亲与母亲离婚。”林女士说,债务风头过后,父亲就找了其他女人再婚并生育了孩子,父亲根本没有管过她和姐姐。

  在林女士的记忆中,父亲对她们姐妹两人的成长不闻不问。父亲是做生意的,有钱时会联系她和姐姐,心情好了会给她们一点钱。而他自己在当地则有好几套房产。

  林女士说,前几年,她与父亲关系有些缓和,曾在父亲家住过一段时间养病,后来继母说话很难听,林女士便自行离开了。林女士说,父亲没有抚养过她,也未关心过她的成长,更没有付出过相应的教育费用,现在却要求赡养他,她心里总归有些不乐意。

  

  【分析】

  在这样的情况下,林女士对父亲是否要尽赡养义务?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林女士很迷茫,很困惑,需要帮助。我们请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为林女士提供一点法律上的支持。

  “我们非常理解林女士的遭遇,在她的文字中,感受到了她对父亲那种既想亲近又觉得疏远,既爱又恨的矛盾心情。”崔律师说,作为子女,谁不希望有父母对自己的呵护有加呢!同样,作为子女,谁又不希望对年老的父母予以照顾和帮助呢!林女士内心很矛盾:想赡养父亲,可一想到他曾经这么对母亲、对自己,她犹豫了; 她想要赡养父母,可无奈自身有疾病生活都顾不过来,又拿什么来照顾父母?

  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条规定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也就是说,赡养义务与抚养义务并非因果关系,子女赡养父母在法律上是一个法定义务,当然如果子女生活困难,因客观原因无法给予父母赡养费,这是特殊情形,是可以被理解的。

  “其实从内心出发,如果林女士未想过要赡养父亲,就不会来信咨询了。”崔律师认为,林女士来信询问,恰恰说明她的心尚在焦虑矛盾中。所以,希望能给林女士一点支持,帮助她作出决定,“希望林女士作出的决定,在自己年老回首时,不会留下遗憾。”

  协议离婚一方不履约

  是否能申请强制执行

  一年前,我与前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孩由我抚养,孩子的爸爸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现在一年过去了,小孩的爸爸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请问我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邓女士

  【解答】

  邓女士,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如您的孩子仍未成年,则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的父亲支付自离婚之日起所有未支付的抚养费,您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孩子的名义主张权利。但倘若您孩子目前已成年,则主张权利将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代位继承祖父母遗产

  应将哪些人列为被告

  我的父亲1996年去世,奶奶和爷爷分别于2006年、2014年去世。爷爷、奶奶共生育了五个子女,除了我爸爸外,还有我的两个叔叔、两个姑姑。爷爷和奶奶生前在村里留下了房屋一处,现在该房屋拆迁,拆迁所得利益全部由我的大叔叔一人所得。现在,我想代位继承属于我父亲的拆迁所得利益份额。因为相关的拆迁补偿款都在我大叔叔那里,另外一个叔叔和两个姑姑都放弃继承这部分利益,没有得到相关款项。我想问的是,由于另外一个叔叔和两个姑姑声明放弃继承,我起诉时,是将所有继承人列为被告,还是单独起诉获得这笔拆迁补偿利益的大叔叔?

  郭先生

  【解答】

  郭先生,您好!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据此,在继承案件中,可以选择将所有继承人列为被告,也可以仅以部分继承人列为被告,但法院会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根据您的情况,我们建议,您可以只将大叔叔列为被告,或者您可以协同放弃继承的叔叔和姑姑作为原告,共同起诉大叔叔,以尽可能地维护家庭成员的关系。

  “双班倒”的哥被撞伤

  两司机能否分别起诉

  我与张某是某汽车出租公司的“双班倒”的哥,我俩承包同一辆出租车。前不久,张某出车时,被胡某驾驶的大客车追尾,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事故中受伤住院了,由于出租车受损严重现在正在维修,我也歇业了。请问在索赔损失时,我是与张某一起提出索赔,还是我单独提出索赔?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怎么提? 谢先生

  【解答】

  谢先生,您好!张某被撞受伤后,其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均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范畴,对于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可由张某一并主张,也可分别进行主张。其中张某的人身损害,因张某为直接受害人,因此应由张某个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而对于出租车的损害,因您与张某共同承包一辆出租车,在证据明确的情况下,您可与张某共同提起财产损失赔偿的诉讼。

  下班看望家人被撞伤

  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上个月3日快下班时,我接到家人的电话,说我岳母病危,于是我下班后便匆忙去医院看望岳母。然而很不幸的是,在去医院的途中,被他人驾驶的轿车撞伤,构成伤残。后经责任事故认定,对方为全责。出院后,我向相关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但是单位说,我下班后探亲与工作无关,拒绝给予我工伤认定。请问我这种情况可否能认定为工伤? 刘先生

  【解答】

  刘先生,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而对于您现在与单位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定义下班途中,下班途中必须指从单位到家的距离,还是可以将单位到合理目的地作为下班途中的定义。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我们认为,因您岳母病危,您下班直接赶赴医院看望,符合法理与情理。如果按照单位的说法,则您必须从单位回家,然后再从家出发到医院看望岳母,这明显不符合逻辑常理。因此,我们支持您的这种情况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旅游中途因故退出

  能否要求退还费用

  去年5月,我在某旅行社报团参加了该社组织的“川藏七日游”的旅游套餐,并交付了该旅游项目的全款。但在旅行期间,我爷爷身体不好住院,于是我中途中断了旅行回家,取消了剩下的行程。事后我要求退还剩下行程的相关费用,但遭到拒绝。旅行社声称,该旅游套餐是优惠价,说我虽然没有完成后面的旅程,但是对于他们来说成本已经付出,因此不能退还。请问我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我后续未参加行程的费用吗? 蔡先生

  【解答】

  蔡先生,您好!根据《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2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您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您后续并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但这里有一个重点是“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果旅行社的举证证明酒店、机票等费用已经发生且不能退改,则这部分费用是无法退还的。

  欠条签名并非真名

  债权能否顺利追回

  我与一个建材老板因业务往来比较熟络。后来,他因生意资金周转问题,向我借了20万元现金,并出具了欠条给我,但后来我要求其还款时,他却否认欠债的事实。他说他本名并非欠条上所写的名字。后来,我通过打听调查才知道,欠条上的签字确实不是他的真名,而是他的一个小名,与身份证的名字不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追回欠款? 方先生

  【解答】

  方先生,您好!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只要借款关系存在,且借款不属于非法债务,借款人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遗憾的是,建材老板在出具借条时并没有使用真名,并以此否认借款,您在起诉过程中,面临着证据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建议您固定建材老板的小名与其真名为同一人的证据,或尝试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该欠条确为建材老板所写,以此为您的诉请提供有力的证据。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此案例提示大家,在借贷关系建立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身份证,核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并保留好身份证复印件,以免在发生争议时因借款人身份问题而产生风险。

  约定借款到期分红利

  应该算利息还是赠与

  张某于2017年11月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2个月,到期后还本并给分红3000元,并写了借条。请问张某如给付我3000元分红,这笔钱属于利息还是赠与?是否受法律保护? 李先生

  【解答】

  李先生,您好!利息还是赠与,应由您与张某协商一致约定,但分红并不能必然认为是一种赠与,赠与应当予以明确的表述,不能仅以还本付息或分红的字眼来替代,因此我们认为在双方没有就赠与达成一致约定的情况下,该笔钱不属于赠与。从您的描述看,您仅仅是将货币出借给张某,既没有对生意进行经营管理,也没有生意亏损愿意承担风险的约定,因此,这3000元本质上也不属于分红性质。基于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并约定了借款期限,还本同时给予3000元的表述,我们认为,该笔钱更符合利息的性质。需要提请您注意的是,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本版问题由特约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解答,仅供参考。

  王建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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