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涉APP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

2018年02月13日 B05 :专家坐堂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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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综合报道

  

  春节临近,人们的出行次数随之增多,而使用手机APP约车已经成了不少人的出行方式之一,其中大部分服务集中在网约车和代驾。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开始增加,且呈现逐年增长趋势。

  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网约车及代驾方面的业务,一旦乘坐的叫车平台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保险能否正常理赔?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不一致的,责任又如何承担?对于这些法律问题,我们请法官为读者一一解读。

  【案例1】

  乘客开门致人受伤

  平台乘客一起担责

  颜某乘坐廖某驾驶的网约车,在北京海淀区毛纺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因前方车辆拥堵停驶等待过程中,同向的骑车人秦某经过廖某车辆右侧时,颜某恰巧开启右后车门与秦某发生碰撞,造成秦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

  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廖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乘车人颜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廖某认可自己所驾车辆的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并以该性质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廖某在某APP出行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开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事发时,其接受APP出行平台的指派将颜某运送至指定地点。

  网约车平台认为,廖某是该出行平台注册的网约车司机,事发时正在履行平台指派的客运任务,事发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交强险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现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在营运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损害,投保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却未将该情况通知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及平台的观点,乘车人颜某认为,他与出行平台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是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辆履行合同,开车门下车也是经过廖某同意的,所以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提示,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乘客颜某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秦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颜某与网约车平台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司机受网约平台指派

  平台应承担替代责任

  “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为实现其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侧重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三者)的利益,因此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而“商业三者险”则不同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和作用,本案中,廖某使用登记为非经营性质的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故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廖某作为驾驶人,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应有必要的认知和预判。颜某作为乘客也存在过错,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鉴于廖某是在接受网约车出行平台指派,属于履行出行平台与颜某的客运合同,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

  【案例2】

  司机撞到了隔离带

  乘客受伤需做手术

  周先生用私家车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并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前不久,市民刘某通过手机APP  从网约车平台上预约车,网约车平台指派周师傅接单。然而就在周师傅送刘某的途中不慎发生了一起事故,造成刘某受重伤。两人因为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

  刘某当天从该网约车平台约车,司机周师傅按时来接他,然而就在途中周师傅开车不慎撞到了隔离带,导致在副驾驶乘坐的刘某髋骨粉碎性骨折,需要手术治疗。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是因为周师傅驾驶不当造成的,他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受伤很重,他的手术也需要花费十几万元左右。然而,在谈到赔偿的问题时,周师傅却犹豫了。原来周师傅家庭条件不太好,全家人都要靠他一人赚钱生活,周师傅的车未曾购买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而交强险不足以赔偿刘某的医疗费。周师傅说,“我觉得特别对不起刘某,但我确实拿不出那么多钱来怎么办啊?”

  【法官说法】

  约车平台是责任主体

  保险不足由平台赔偿

  网约车平台对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师傅作为网约车平台的司机按照平台指派接单,他和网约车平台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乘客刘某和周师傅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根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对网约车经营行为中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平台方作为管理者和组织者一旦乘客因乘坐叫车平台约来的车辆出现事故,平台方自然也应该成为责任主体。

  网约车交通事故除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外,还涉及到 《合同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保险法》 等。事故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根据 《合同法》 第302条中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结合本案,周先生作为网约车平台司机接受平台指派接送乘客刘某,也就是在履行网约车平台与乘客刘某的客运合同。而周先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致刘某受伤,属于提供劳务一方致他人损害,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和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因此,刘某所遭受的损失在保险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应当由网约车平台负责赔偿。乘客损失可先由平台公司承担,或平台公司、司机、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平台公司、司机、车主之间如何划分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或过错比例划分。

  【案例3】

  代驾司机将人撞伤

  保险平台共同担责

  黄某在晚餐喝酒后,通过某APP平台叫了代驾,随后王某作为平台代驾司机与黄某取得联系,车辆行至北京大兴区旧宫路附近时,代驾司机王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余某由北向南步行,车辆与余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发时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

  余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黄某、交强险保险公司、APP平台、平台代驾业务的具体运营公司、与代驾司机签订劳务协议的公司六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王某未到庭应诉。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而黄某辩称,其是通过平台叫的代驾,支付了相应费用,代驾司机提供了代驾服务,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该由代驾公司承担。

  APP信息公司认为,自己只是软件的开发设计者和所有人,每种业务线都有独立的公司负责运营,代驾业务是由代驾公司提供服务的,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代驾公司则辩称,平台上注册的司机都是有工牌的,公司对每一单代驾业务都上有代驾责任险,但王某不是平台上的注册司机,注册司机实际上是王某的兄弟,应该由王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公司同样认为,王某不是公司的签约司机,不同意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APP平台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平台与各关联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可视为其内部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不一致的问题,同样属平台内部管理问题,平台不能以账号外借作为免责事由抗辩。

  【法官说法】

  由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有利保障受害人利益

  本案中,平台是应用程序的开发设计持有者、所有人,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信息,整合供需信息。由此可见,平台的地位不仅是代驾、快车、专车等业务的平台构建者,同时是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平台既是风险开启者,又是运营利益享有者。本案中,由APP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再由其按照内部约定去追究各关联公司的相应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法官答疑

  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类似问题如何处理

  以北京为例,从已受理案件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原告方的诉求金额来看,平台司机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每件案件的平均诉求金额达到38万余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属于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通过研究,此类案件大都面临着一些相同的问题,有必要作一个具体解释。

  问:平台与注册司机间是何种关系?

  答:平台与注册司机间不宜直接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首先现阶段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二者关系的情形下,考虑到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等多层次复杂因素,可以考虑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用工关系。“二者的关系在本质上是注册司机根据平台的指示,提供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的报酬,在法律特征上更贴近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问:平台如采取外包经营谁来承担主体责任?

  答:不少案件中,平台均采取了劳务派遣、集约租赁等外包经营模式。“但出行是以平台名义进行的,平台对外不仅是技术提供者,更掌握着交易价格制定、订单分配模式、利益分享比例等多项涉及经营核心的内容,出行业务的市场信赖基础也是基于市民对某个平台的信任,所以平台与相关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问:线上线下司机不一致谁来担责?

  答:网约车管理办法已明确要求平台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证线上、线下从业人员的一致性,故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审核、培训义务,以确保运营安全,杜绝线上、线下驾驶员或车辆不一致的现象发生。即使在注册司机擅自将账号外借他人或者擅自将业务委托他人完成的情形下,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对外也应当由平台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平台与注册司机及实际驾驶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属于其内部追偿问题,不影响平台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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