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球场意外

2018年02月14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002

  案情回顾

  

  2014年10月,在学校的体育课上,12岁的小于与13岁的小汪抢球时撞到对方,自己倒地受伤。

  2016年7月,小于将某中学、小汪及小汪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等相应损失。

  2017年2月,一审法院认定小于、小汪、学校各承担三分之一责任,小汪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调查

      

  2017年5月,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小汪的父亲、某中学方参加庭审,小于一方未到庭。

  汪父向法庭提交了六名同学和体育老师的书面证词,证明:小于上场踢球并非体育老师安排,小于是自己抢球倒地受伤的。

  汪父:

  小于自己抢球受伤,学校监管不力,小汪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某中学:

  接受一审法院作出的学校承担三分之一责任的判决,二审希望不加重学校责任。

      

      法庭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是:

  1.小于是否是老师安排的踢球队员?

  2.小汪是否要对小于的受伤承担法律责任?

  汪父:

  我方提交的书面证词可以证明小于是未经体育老师同意私自上场踢球的,学校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某中学:

  小于非参与踢球的队员之一,是在场边休息时看到球踢出边界就上去踢,与正在踢球的小汪碰撞,小于应承担全部过错。

  汪父:

  当时小汪在运球,小于从小汪背后扑上去抢球,不是小汪主动碰撞小于的,我方无需承担责任。我们夫妻双方都是来上海打工的,家庭比较困难,这笔赔偿金对我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某中学:

  以两个孩子的年龄,应该预见体育运动中发生事故的风险,学校已尽到监管义务。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发生于学校安排的体育课上,虽然小于系未经体育老师安排自己上场踢球,但体育老师未将其撤下场,应视为参与比赛的踢球队员之一。小于在踢球过程中为抢球撞到小汪而自己倒地受伤,该损害后果系小于自己的行为造成,对此小汪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未有证据证明体育老师曾对小于进行过赛前的安全教育,故某中学存在管理、指导方面的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欣法官提示

  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校方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小于应自行承担该起意外伤害事故的其余责任后果。 文/张家伟

  1.学校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应事先对学生进行比赛规则、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以尽到管理、指导职责。

  2.未成年学生参加足球、篮球等高对抗性体育运动,应该自我预知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尽量避免造成自身或他人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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