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随笔

■法官手记

“尚方宝剑”

2018年02月26日 A06 :法治随笔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863

  □张弘毅

  “尚方宝剑”的历史渊源甚久,可追溯到秦汉时期。但明代以前帝王赐尚方剑,多是为了彰显臣子荣耀。作为一项制度赐尚方剑,是在明代“万历三大征”期间发展起来的:万历二十年,宁夏継拜叛乱,赐陕甘总督魏学曾尚方剑; 万历二十五年,明军援朝抗日,赐兵部尚书、蓟辽总督邢尚方剑;万历二十八年,播州杨应龙叛乱,赐川湘贵总督李化龙尚方剑。万历四十六年,辽东战起,朝廷赐辽东经略杨镐尚方剑,“得斩总兵以下官”。萨尔浒战役惨败后,熊廷弼、袁应泰、孙承宗、张鹤鸣、王之臣等都在上任时获赐尚方剑。从中可见,赐尚方剑制度与军事行动关系密切,代表朝廷授予军政长官以综制地位。

  “尚方宝剑”在实际应用中,多有斩杀逃将、败将的史料记载。至于袁崇焕诛杀毛文龙事件,因毛文龙的品级之高(正一品武官),当属绝无仅有之例。崇祯二年六月,兵部尚书、蓟辽总督袁崇焕进入平辽总兵官、左都督毛文龙的防区,登双岛(位于今辽宁大连西南海域)视察。袁崇焕先和毛文龙进行了三日谈判,意图制止其割据倾向。谈判失败后,袁崇焕设计将毛文龙制服,当众宣布他罪该当斩,然后拿出崇祯皇帝所赐尚方剑,当场执行了死刑。己巳之变后,明朝军政局势加速恶化,崇祯皇帝赐尚方剑更加频繁,但从应用实效看来,再无一柄能够超过袁崇焕的尚方剑。

  袁崇焕对正一品大员“先斩后奏”究竟是否有法律授权?史料记载表明,袁崇焕的尚方剑并无附带具体明确的司法授权。笔者综观明代史料,发现尚方剑具有“每事专授”的特点。在一些情况下,尚方剑确实具有“先斩后奏”的军事司法权,如“斩临阵不用命者以肃军法”、“得诛大将以下”“自大将以下不用命者以赐剑从事”等。但更多的情况下,尚方剑的权能高度概括,如“假便宜以重事权”、“便宜广宁之事”、“许以便宜”等。总之,尚方剑有时对应着一定的军事司法权,但权能并不总是固定且明确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诛杀毛文龙事件中,尚方剑作为袁崇焕的重要道具,对毛文龙势力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力。但是在法律层面上,袁崇焕并无“先斩后奏”的权力,其行为依照律例当是死罪,只不过崇祯皇帝随后表态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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