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2月12日,备受关注的“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致其死亡案”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被告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是对张永焕逃逸违法行为的制止,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其追赶行为与张永焕的死亡不具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主观之过错。
对于这一事件,此前网友意见分成两派,一派认为朱振彪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另一派则认为他过了“度”。
那么,法院究竟是如何裁断的呢?
追逃逸者并无过错
一方面,朱振彪与张永焕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朱振彪在此事件中也不存在过错。
潘轶:判断这一事件中被告是否担责,需要厘清相关事实,尤其是关键事实。
而法院通过审理,确认当天发生的事实如下:
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本案中的死者张永焕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张雨来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张雨来受伤倒地昏迷,张永焕倒地后起身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驾车途经肇事现场的本案被告朱振彪发现后随即驾车追赶,追赶中朱振彪多次电话报警。
张永焕逃逸途中弃车进入村民郑某家中,拿走菜刀一把,徒步继续逃离。
跟随的朱振彪恐张永焕拿刀伤及自己,随即从郑某家中拿起一个木凳,继续追赶,后木凳被郑某讨回,朱振彪又拿一木棍继续追赶。
张永焕徒步跑上滦海公路,之后有向过往车辆冲撞的行为,在被一面包车撞倒后,张永焕起身在公路上行走一段,转向迁曹铁路方向的开阔地跑去,至铁路边翻越护栏,沿铁路路肩前行,朱振彪亦翻过护栏继续跟随。
11时56分张永焕自行走上两铁轨中间,被由南向北驶来的火车撞击死亡。
上述“回放”确认了两个重要事实。
一是死者张永焕驾车撞人后逃逸的违法行为引发了朱振彪的追赶,张永焕违法在先,这就决定了朱振彪行为见义勇为的性质;
二是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他自始至终没有接触张永焕,也没有其他违法现象。
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方面,朱振彪与张永焕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朱振彪在此事件中也不存在过错。
因此,我赞同法院的判决,他不需要为张永焕的死承担责任。
公平原则不应滥用
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在司法实践中, 必须审慎适用公平原则,否则反而给公众留下“不公平”的观感。
李晓茂:在类似案件中,有时法院会考虑适用“公平原则”。
但是,“公平原则”绝不是“各打五十大板”,它是有明确适用条件的。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那一部分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而无论是此前的“电梯劝阻吸烟案”,还是近期判决的“追逃逸者致死案”,受害者本身都存在过错,而被诉一方则并无过错,那么就不应该适用公平原则。
“电梯劝阻吸烟案”在一审判决时,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须补偿1.5万元,二审予以了改判。
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审慎适用公平原则,否则反而给公众留下“不公平”的观感。
司法裁判具有指引作用
对劝阻吸烟、见义勇为这样的行为,不仅需要专门的立法加以鼓励。一旦遇到特殊情况,比如“追逃逸者致死案”、“电梯劝阻吸烟案”这样的情况,也需要通过免责的判决给于支持。
和晓科:对于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不仅具有个案意义,而且在更高层面上具有指引作用。
对劝阻吸烟、见义勇为这样的行为,不仅需要专门的立法加以鼓励。
比如各地都有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条例,规定什么样的情形属于见义勇为,对于见义勇为者应该如何表彰和奖励,其目的就是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
一些地方也制定了控烟的相关条例,鼓励群众劝阻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
但同时,在见义勇为、劝阻吸烟时一旦遇到特殊情况,比如“追逃逸者致死案”、“电梯劝阻吸烟案”这样的情况,也需要通过免责的判决给于支持。
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民法总则》也因此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奖励和免责并举,才能真正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该出手时就出手。
当然,任何出于良善目的的行为,本身也必须合法适度。比如抓到小偷应当扭送公安机关,不能擅自殴打或者游街示众。
同样,即使是劝阻吸烟、见义勇为,也应采取合法的手段,行为切不可过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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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致其死亡案”一审宣判
据 《中国青年报》 报道,2月12日,备受关注的“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致其死亡案”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张永焕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古柳线青坨鹏盛水产门口处,与同向行驶的张雨来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张雨来受伤倒地昏迷,张永焕倒地后起身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经曹妃甸区交警部门认定:张永焕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雨来负次要责任)。驾车途经肇事现场的朱振彪发现后随即驾车追赶,追赶中朱振彪多次电话向柳赞边防派出所、曹妃甸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等部门报警。
张永焕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滦南县胡各庄镇西梁各庄村内时,弃车进入该村村民郑某家中,拿走菜刀一把,徒步继续逃离。跟随的朱振彪恐张永焕拿刀伤及自己,随即从郑某家中拿起一个木凳,继续追赶,后木凳被郑某讨回,朱振彪又拿一木棍继续追赶。
张永焕徒步跑上滦海公路,之后有向过往车辆冲撞的行为,在被一面包车撞倒后,张永焕起身在公路上行走一段,转向迁曹铁路方向的开阔地跑去,至铁路边翻越护栏,沿铁路路肩前行,朱振彪亦翻过护栏继续跟随。11时56分张永焕自行走上两铁轨中间,被由南向北驶来的火车撞击死亡。
张永焕的父亲和儿子,于2017年10月31日到滦南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要求朱振彪赔偿张永焕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其父赡养费共计609803.5元。
滦南县人民法院进行了诉前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法院终结调解。
滦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永焕与张雨来发生交通肇事,张永焕肇事逃逸属于违法行为,朱振彪在追赶过程中多次报警,并劝说其投案。在张永焕持刀的情况下,朱振彪虽先后拿起木凳、木棍,应属防范自卫举动,并始终与张永焕保持一定距离,未危及张永焕的人身安全。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是对张永焕逃逸违法行为的制止,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其追赶行为与张永焕的死亡不具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主观之过错,故法院当庭宣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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