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夫妻离婚儿随母生活 父亲探儿受阻碍

2018年02月27日 B02 :基层调解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433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陈莉

  

  顾先生和林女士因感情出现裂痕,双方离异。不想,离婚后儿子的探望问题引发纠纷。顾先生多次探望儿子受阻,一怒之下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明确探望权、探望时间、频率等。

  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导双方,顾先生和林女士最后达成调解协议。

  【事件】

  离婚后探望儿子受阻

  起诉要求明确探望权

  顾先生和林女士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小夫妻,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儿子呱呱落地。宝宝的到来给大家平添了不少乐趣,但也增加了不少新的烦恼。因为生活琐事,原本感情尚可的两口子,存在很多不一致的意见。加之顾先生因工作经常加班,家务事情基本都由老丈人和丈母娘承担。琐碎家务重压下的三代人,时常出现难以调和的冲突,最终顾先生和林女士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无法弥合。

  2017年4月,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了分割。离婚纠纷中虽明确将孩子抚养权判归林女士,但双方未提及孩子的探望权问题。离婚后,顾先生前往林女士家探望孩子屡次受阻,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明确孩子探望权、探望时间及频率。

  庭审中,顾先生向法官大倒苦水。顾先生说,林女士父亲对于自己有较大怨气,因而在他前往林女士家探望孩子时,多次以孩子生病、休息、外出游玩等理由加以阻止,并屡次恶言相加。

  有一次,顾先生去探望儿子,也许是因为很久未曾碰面,儿子对自己较为冷淡,老丈人还在一旁看守,这给顾先生探望儿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他认为,这些都是导致孩子与父亲关系生疏的理由。他要求法院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并将探望儿子的时间具体到了每一个国定假期的具体时间段。

  林女士则认为,孩子目前尚年幼,加上之前跟顾先生接触的时间较少,关系生疏也在情理之中。在诉讼中,她表示,目前只能接受顾先生至其家里探望孩子,对于探望次数她认为顾先生的要求过于严苛,对孩子日常生活可能会造成影响。

  【调解】

  法官于法于情做工作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庭审中,承办法官分别给当事人双方做思想工作,劝导双方作为孩子父母都应该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不要逞一时之气。一方面考虑到孩子年纪尚幼,且一直在林女士家里生活至今,孩子与顾先生的感情尚浅,探望权的实现应当循序渐进地开展,因此建议顾先生前往林女士家里探望孩子,并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延长探望时间,适当时候顾先生可以将孩子带回家过夜。

  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也劝说林女士,说服自己父母不要过多干涉顾先生与孩子的相处。虽然顾先生与林女士已经离婚,但是他们仍然是孩子的双亲,这种血浓于水的亲情不会也不应因为婚姻的解体而消融。

  经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顾先生和林女士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每周日下午在林女士家中进行探望,如遇节假日,则可延长探望时间。

  【点评】

  夫妻缘分虽然已尽

  骨肉亲情无法割舍

  法官提醒,顾先生和林女士虽然夫妻缘分已尽,但是他们有共同的儿子需要抚养,这是无法割舍的骨肉亲情。父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扮演无比重要的角色,这是孩子的母亲及其他亲属无法替代的。上一辈的矛盾纠葛不应牵扯到孩子,更不应把孩子作为赌气或交换的筹码。

  双方及其他亲属应当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摒弃前嫌,为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驾护航。对于探望的次数、形式,探望一方应按照孩子的接受能力、课业安排等实际情况逐渐调整较为适宜。同时考虑到手机等电子产品的大量普及,今后以视频聊天等方式进行探望既是“破冰”之法,也可以是常规探望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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