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庭审

“第一品牌”称谓违反广告法?

2018年03月02日 B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436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是指“最好的”还是指“第一个”引发了争议,被市场监管局认定广告违法的一家旅游公司不服处罚决定,而将市场监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处罚。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宣传语太绝对被罚

  去年6月,浦东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一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白浪游旅行社公司自注册设立起,主要从事自由行旅行社业务,即为客户代订景点门票、酒店住宿、酒店餐饮等。

  2015年7月起,该公司在旗下飞票网首页的标题上使用了“飞票网-高端自由行第一品牌”文字。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旅游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的广告用语无法提供依据,在案发后立即要求其进行了整改,同时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 ‘国家级’、 ‘最高级’、 ‘最佳’ 等用语”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而该旅游公司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是在2015年9月1日之前,并延续至新 《广告法》 实施后,最终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及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被罚企业辩“第一”称谓有歧义

  白浪游旅行社公司认为,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主体错误。飞票网是旅游产品发布平台,该公司只是在该平台发布旅游产品。该网站的备案主体为上海白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非自己,二者是独立运营的法人,自己公司并不负责该网站的日常运营。市场监管局以白浪游网络公司的违法广告发布行为处罚该公司,是明显的行政处罚主体认定错误。第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适用错误。飞票网上的违法宣传行为发生于新 《广告法》颁布前,对其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不应适用新 《广告法》。且飞票网是在国内第一个经营自由行业务的网站,为业界所公认,宣传的“第一高端品牌自助游”是指“第一家”。 《广告法》 禁止使用最高级用语,但并不禁止“第一家”的用语。因此,上述宣传内容名副其实,并非夸大或虚假宣传。

  被告浦东市场监管局表示,在调查过程中一再询问原告法定代表人涉案广告由谁发布,其意见代表了公司意见,白浪游网络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与此一致。市场监管局认为,作为法定代表人,不可能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因此,涉案广告是原告公司发布在涉案网站上,据此认定原告公司是发布者。

  法院认定使用禁用语构成广告违法

  浦东市场监管局提供了一份白浪游旅行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对方表示,飞票网的ICP  以公司的母公司白浪游网络公司的名义申请备案,但网站实际是由该公司管理运营的。在浦东市场监管局看来,网站上使用的“第一高端品牌自助游”为法律所禁止,不用客观考虑是否真的是第一品牌。因此,白浪游旅行社公司的行为属于发布违法广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陈述来看,飞票网虽以白浪游网络公司的名义申请ICP备案,但该网站实际由白浪游旅行社公司管理运营,白浪游旅行社公司负责网站搭建、后期运营、文字编辑等事宜,所涉广告也是由其员工编写后发布,故涉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正确。关于涉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原告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第一高端品牌自助游”,从字面含义上看,意为最高端的自助游品牌,属于 《广告法》 禁止使用的最高级用语。原告称其上述宣传是指“第一家”高端品牌自助游,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尽管飞票网上的违法宣传行为发生于新 《广告法》 颁布前,但该违法宣传行为持续至新《广告法》 施行后,故应适用新《广告法》。最终,法院驳回了白浪游旅行社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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