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董菁琳
本报讯 祁母带着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儿在某超市购物,购物期间女儿发病。祁母在与女儿争执拉扯之间,女儿被一陌生男子殴打。在此期间,超市没有任何工作人员上前劝阻或报警。祁母与超市无法达成一致赔偿事宜,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整容费等3万余元。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该超市对祁母女儿笑笑按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1067元。
庭审中,祁母表示:2016年6月17日晚,她带着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儿笑笑在某超市购物,购物期间女儿发病。在与女儿争执拉扯之间,旁边一无名男子拿着手机对着自己和女儿拍摄。女儿笑笑在质问其为何要拍摄时,该男子抓住笑笑头发,并用拳头击打其头部。笑笑为了躲避挨打逃到手机柜台附近,该男子追上笑笑后将她推倒在地,随手抄起一把不锈钢的椅子砸向笑笑头部,致其头部受伤并当场晕倒。
在此期间,该超市没有任何工作人员上前劝阻。经祁母呼救,半个小时后才有工作人员上前了解情况,拨打了110和120。事后,笑笑被送至同济医院救治。该无名男子在此期间逃离了现场,事发后警察也没有找到该男子。祁母认为,自己和女儿在超市购物消费受到无名男子殴打受伤,事发时没有超市工作人员出面阻止,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女儿受到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超市负责人则称,是祁母与笑笑先起争执,与无名男子的肢体冲突也是笑笑先动手的,应由该男子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超市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亦不应承担全责。
普陀法院审理后确认:2016年6月17日20时43分许,祁母和其女儿笑笑在超市购物时发生争执,并将货架上的商品掀翻在地,进而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其间有部分顾客围观。其中,一名男子持手机拍摄,祁母和女儿笑笑与该男子发生争执,继而笑笑和该男子发生肢体冲突,后笑笑在躲避该男子的追赶期间摔倒在地,致头部受伤。嗣后,“110”“120”先后到场。因无名男子离开现场,警方无法查明其身份情况。
普陀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整个事发过程持续近20分钟时间内,超市内无一工作人员上前询问、劝阻、防止事态扩大,直到笑笑倒地受伤后才有相关工作人员出面处理相关事宜,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市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根据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来确定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份额。笑笑受伤虽系与无名男子发生纠纷所致,但超市在事发时未及时采取积极的安保措施,致无名男子逃离现场,原告损失无法得到相应赔偿,故酌情确定超市对笑笑的合理损失按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笑笑患有精神疾病,祁母作为监护人带其外出活动应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本起纠纷的发生与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亦有一定的关系,其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需要进行整容治疗,且未实际发生相关费用,故法院难以支持。
最终,普陀法院判决超市赔偿笑笑医疗费437.1元、营养费105元、交通费75元、鉴定费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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