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一起借款纠纷要起诉三个人,他们都是外地人,但其中一个在上海工作。
请问律师,我能否因此选择在上海起诉?如果另外两个人有异议怎么办?
——马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因此在本案中,只要在上海工作的被告符合“经常居住地”为上海这一条件,马先生就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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