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王张蕾
本报讯 作为一个粉丝过千万的“网红”,小红(化名)没有想到,有一天也会碰到被老板克扣酬劳、讨薪无门的窘境。无奈之下,小红起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老板按合同约定支付酬劳,终获支持。
小宋(化名)2015年大学毕业后就开了一家网店,为了打开产品的销路,她想找一个形象模特帮店铺宣传。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宋结识了小红,她发现小红长得很漂亮,在社交媒体上也有不少粉丝。小宋觉得,作为网红的小红正是店铺形象模特的理想人选。于是,小宋找到小红进行商量,小红一听也很心动,没多久双方就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就报酬部分明确约定:“小红因合作内容收取酬金,酬金为店铺每月营业额的百分之五……”。
合同签订后,合作就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小宋也会定期向小红支付酬劳。直到2017年的一天,小红和她的律师朋友聊天时,发现小宋支付给她的酬劳与当初合同中约定的酬劳是有出入的。小宋给她计算酬劳时,是在扣除店铺营业成本、退货金额的基础上确定营业额金额的,但是当初合同没有这么约定,店铺的营业额就应该是店铺销售其产品时购买方支付的对价总额,这个指标不应除去店铺的营业成本。
发现这一情况后,小红立马联系了小宋,要求小宋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酬劳,补齐之前少付的部分。但遭到了小宋的拒绝,小宋觉得计算营业额的时候扣除营业成本、退款金额并没有什么问题。小宋认为,自己和小红算是合作伙伴,平常店铺的经营都是自己在操心,小红只需要在社交平台上宣传产品就可以了,不像自己这么劳心劳力,当初约定按营业额的百分之五给小红支付酬劳已经是很优厚的待遇了,现在店铺渐渐有了规模,经营这样一个店铺也不容易,店铺的营业成本不应该就她一人承担,所以小宋才这么做的。而且一直以来,小红并未提出异议,说明小红也是认可的,小红突然要求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事,小宋表示很不能接受。双方就此僵持不下,最终,小红一纸诉状将小宋起诉至青浦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宋和小红签订的聘用合同有效,双方应属劳务关系。小红为小宋提供劳务,小宋理应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根据聘用合同约定,小红酬金为店铺每月营业额的百分之五。双方争议点为营业额的范畴:小红主张应为总营业额,小宋主张应为总营业额扣除退款金额及营业成本。法院认为,根据通常定义,网店营业额应为该店铺销售其产品时购买方支付的对价总额,营业额应包括相关费用和营业成本。另外,小宋和小红酬金约定方式非固定数额,而是按比例提成,作为提成基数的店铺营业额应以实际成交数额为宜。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店铺每月营业额应为总营业额扣除退款金额。
最终,法院扣除小宋已支付的酬金,判定小宋还应支付小红劳务报酬4496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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