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明知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且已被司法机关冻结,于某仍开出空头支票以支付货款,骗取财物用于抵债。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于某犯票据诈骗罪,获刑1年8个月,处罚金3万元。
据法院查明,2013年4月至6月间,于某明知公司经营状况不正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且被司法机关冻结,仍以公司名义,采用签发出票人为公司的空头支票以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取财物用于抵债等。其中,于某签发票据金额计16万余元的支票给被害人唐某投资的企业,签发票据金额计25万余元的支票给另一家公司。嗣后,两家公司发现支票系空头支票,遂向于某催讨货款。于某起先拖延,后失去联系。2016年8月23日,公安人员经上网追逃将于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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