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刘某在婚前按揭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商品房,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每月还贷2200元,15年还清。半年后,刘某与周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每月还房贷。8年后,夫妻因性格不和离婚。离婚时,周某认为房子虽然登记在刘某名下,但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刘某坚决不同意。请问该商品房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董先生
【解答】
董先生,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此,您朋友刘某与周某对该房产的分割应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属产权登记的一方,也就是刘某名下,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刘某的个人债务,对于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增值部分,周某可以要求刘某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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