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有一辆小型轿车,按照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指定检查场所进行了检测,各项指标都合格,但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车辆有违章行为没有处理”为由,拒绝为我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请问我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陈女生
【解答】
陈女士,您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做出的《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中提到,经研究答复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3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结合陈女士陈述的情况,您所购买的小型轿车已注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经检测后各项指标也均合格,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不得以您存在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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