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妻子不想生育擅做“人流” 丈夫起诉离婚并提出赔偿

2018年03月06日 B04 :维权热线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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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建慧

    

  青年男女结婚后生儿育女,这是很自然也是很正常的事情。然而,如今职场竞争激烈,年轻的夫妇往往会选择合适的时间才要自己的孩子。

  马先生与妻子结婚三年多,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要孩子。当妻子意外怀孕后,非常喜欢孩子的马先生自然很高兴,希望妻子平安地生下孩子。

  而妻子则认为,这孩子来得不是时候,并擅自去医院作了人流手术。这让马先生不能接受,他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赔偿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失。

  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任意一方均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子女。马先生以妻子停止妊娠为由提出离婚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并不一定能取得法院的支持。

    

  【事由】

  马先生和妻子结婚已经三年半了,虽然马先生十分喜欢小孩,但是因为两人在单位里都是业务骨干,每天都忙于工作,至今也没有要孩子。今年2月,马先生的妻子告诉他,自己意外有了身孕,这让马先生惊喜万分。“我们两人年龄都不小了,也应该要个孩子了。”马先生与妻子商量,让她先别上班了,在家好好歇着,平平安安把孩子生下来。

  然而,妻子却不同意马先生的要求,她说自己好不容易竞聘到一个中层管理岗位,分管的各项工作还刚刚开始起步,“现在不是要孩子的时候,还是过两年再说吧”。听了妻子的一番话,马先生很不高兴,他坚决不同意妻子的意见。两人各执一词,谈话不欢而散。没有想到的是,马先生妻子在未与马先生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前往医院做了人流手术。这一行为极大地伤害了马先生的感情。马先生认为,妻子的行为践踏了多年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严重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伤心之余,马先生以“妻子擅自做人流,侵犯丈夫生育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她赔偿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失。

    

  【分析】

  马先生起诉离婚,并向妻子提出赔偿的要求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我们请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作一分析。

  “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任意一方均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因此马先生的妻子有选择生育的自由,也有决定不生育的自由。”崔瑶律师分析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只有达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人民法院才准予离婚。“而对于夫妻双方就生育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形,并不当然认定这是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

  崔瑶律师告诉记者,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马先生仅以妻子停止妊娠为由提出离婚,并不一定能取得法院的支持。

  话虽如此,不过崔律师坦言,夫妻之间毕竟是以感情为基础建立的家庭,如果单纯地只讲法而不讲情,那么这份夫妻感情也将岌岌可危,这既不是立法的精神,也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崔律师说,夫妻双方结婚,必有感情基础所在,而且双方已共同生活了三年半,也有感情延续的基础,如果为了生育权而走向离婚,或许今后双方都会后悔。

  对此,崔律师建议马先生放慢离婚的决定,静下心来好好思考,并与妻子好好沟通。“离婚是人生的大事,请深思熟虑,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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