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治庭审

净水机的“进口”之争

2018年03月09日 B07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210

  案情回顾

  2014年10月,陈女士网购了一台宣称美国“原装进口”的“可直饮”净水机,但陈女士在收到后发现,该净水机外包装上只有中文,机身上也没有任何标签。经陈女士了解,我国尚无有关直饮水的标准。

  2016年1月,陈女士将经销商源达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该净水机并非原装进口,且对净水机“可直饮”的宣传不实,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要求源达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等责任。

  2016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陈女士退款退货的诉请,但驳回了三倍赔偿等其他诉请。陈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庭调查

  2017年3月,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陈女士、源达公司方均到庭参加庭审。

  陈女士:

  源达公司将非进口的净水机作为原装进口商品销售,且故意宣称为“直饮”,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请求二审改判其承担退一赔三等责任。

  源达公司:

  净水机系原装进口,且净水机过滤水质标准已超过国家颁布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存在欺诈,请求驳回陈女士原审诉请。

    法庭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1、净水机是否为原装进口?2、净水机过滤的水质能否直饮?

  陈女士:

  我国对涉案型号净水机的卫生批件早于2012年8月到期,而源达公司提供的报关单显示的时间是2014年2月,当时该型号的卫生批件只属于国产产品,由此可证明2014年10月销售给我的净水机并非原装进口。

  源达公司:《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上注明总经销商弘华公司从美国进口该型号净水机92台,涉案净水机为美国原装进口。且弘华公司在授权我公司代理销售时提供的销售实物和文字资料,也均显示系原装进口。

  陈女士:

  直饮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完全不同。涉案净水机即使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但仍非直饮水。源达公司宣称“直饮”,取悦诱导消费者,就是故意欺骗。

  源达公司:

  我国虽尚无直饮水标准,但涉案净水机过滤水质标准已超过国家颁布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我公司在销售时标示“直饮”依据充分。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型号净水机的进口产品卫生批件已于2012年8月26日到期,自此之后仅有纳入国产产品的批准文号。源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批入境产品已取得进口产品卫生批件,亦未证明涉案净水机出自具有进口产品卫生批件的批次中。因此,陈女士主张其于2014年10月购入的净水机非原装进口,具有事实依据。但是,经有关检测,涉案净水机处理后的水质已达到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以饮用,与源达公司宣传中标注的“直饮”并无冲突。综上,源达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净水机为原装进口的事实,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源达公司向陈女士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货款的赔偿责任。

  (文中所涉公司名均为化名)

  文/诸方卉

    欣法官提示

  商家在宣传产品时,应当如实向消费者提供与商品生产地、生产者、质量、性能、用途等相符的真实信息,不应作出虚假或是引人误解的宣传,否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规定将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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