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随笔

■法官手记

读书偶感

2018年03月26日 A06 :法治随笔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839

  □田文杰

  《法律中的社会科学》 是一本关于社会科学在法学实践中具体运用的著作。

  社会科学在法律中的运用,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法理学改革。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理学界出现了对古典法学哲学的批判,其中的代表人物是霍姆斯。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一观点当时被称为“社会法学”,后来又发展成为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现实主义认为法律是流动的、变动的,要将法律看作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处于社会有机体之中。现在,社会科学方法不仅涉及对裁判事实的确定、对立法事实的确定,而且已经扩展到对未来事件的预测以及诉讼程序中的运用。运用最为广泛的是调查研究法,调查研究不仅涉及调查群体的选取、调查问题的设计、调查方法的披露、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等,还需要判断该调查研究的实质性和证明价值。所谓实质性是指该调查研究与案件事实问题之间的关系; 证明价值是指该调查研究使得那个事实相较于没有此证据时“存在概率增加或减少”。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科学方法要想适用在法律中,需要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关联性。

  这本书不仅列出了案例的最终判决书,还有法官的反对意见或者附议。作者引用了很多论著,这些论著与相关章节的争议事实有联系,要么反对法官依据的社会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要么解释得出这种结论的方法及过程。案例和论著材料构成一个整体,对我们理解社会科学方法的优缺点有很大帮助。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可以让法官更准确地判断非法律方面的专业性问题。专家证言的专业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决定了在具体案件中将其作为定案依据的现实性。法官决定是否适用某一社会科学方法来裁判案件,首先要考虑该社会科学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讲究效率与公正的统一,社会科学方法的过度运用,会导致对司法效率的忽视。故而社会科学方法的适用应该予以控制。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应适当地运用社会科学方法,这不仅符合了法学理论的发展趋势,还能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弘扬司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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