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遭遇变故,解约如何补偿
我因为公司外派短期培训的关系,在培训点附近租了一处房子,口头约定租期为3个月,并一次付清了所有租金和押金。
可是现在培训的事突然有了变化,公司临时要派我到外地出差,因此我需要参加下一期的培训。
为此我找到房东,要求将租期往后挪。但他说因为我当初只租房3个月,因此他已经找了后续的租客。
我要求退租,并愿意给他一个月的租金,但他不同意,说是我单方违约,只肯将押金退还给我。
请问律师,他是否可以收取全部3个月的租金?
——马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由于马先生没有与房东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应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马先生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马先生愿意给与对方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是合理的,如对方不肯退还多收的租金,马先生可去法院起诉解决。
想卖共有房产,询问如何操作
我和前女友早年曾共同购买一处住房,房产证上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后因种种原因我们分手了,但是房子一直没有处理,由她实际居住,并支付一定的补偿给我。
现在我需要购房,想把这处已经升值的房子卖掉,但她已经在此长期居住并做了装修,因此不同意卖房。
我让她按照市价收购我的一半产权,她又不愿意,说自己没有钱,只肯出很低的价钱。
请问律师,我现在该怎样处理这处房产?
——高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该房屋依法由高先生与前女友共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方共有人要转让自己所占共有财产的份额,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对此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转让,则须购买该份额; 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据此,如果高先生的前女友不愿购买他的一半产权,高先生可将他的一半产权转让给他人,如果高先生的前女友不同意,则她须依市价购买高先生的一半产权,否则视为同意高先生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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