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购买房产,咨询怎样继承
我的生父多年前去世,母亲改嫁,我与继父共同生活了10多年,继父于2014年病逝。继父有两个子女,我母亲有三个子女,他们没有共同的子女。
目前我母亲住在她和继父共有的房子里,房子是他们再婚后买下的,应该属于两人共有,但产权证上只写了我继父的名字。
请问律师,如果我的母亲去世了,我们这些子女应该如何继承这处房产?
——宋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房子是宋先生母亲与其继父婚后共同财产,且宋先生兄妹三人与继父未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那么宋先生继父去世后,房子产权的一半归其母亲,另一半由其母亲与继父的两个子女共同继承。
如宋先生的母亲与其继父的子女也未形成抚养关系,则宋先生的母亲去世后,房产份额由钱先生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父亲遗留房产,如何尽快过户
我的母亲很早就去世了,2011年我爸爸也病逝,给我留下一笔遗产,遗嘱上说让我姑姑抚养我到18岁,到时候就把房子给我。
我现在都快22岁了,房子还没有给我。
现在姑姑不承认,不愿意把房子给我,请问我该怎么办?
——韩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本案应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在实践操作中牵涉到房屋确权关系。韩先生父亲在去世前,将房屋转移给了韩先生的姑姑,但同时指明韩先生满18岁获得房产。从民法上讲这属于附期限行为,时间到来行为即生效。现因此处房产已在其姑姑名下,故只有通过确权来明确产权归属。
如果姑姑确实抚养过韩先生,在确权过程中,可适当给予她经济补偿。
继承发生纠纷,如何争取权益
我外婆生前有六个儿女,其中五个儿女都在市区,也基本都得了老人生前的好处(如房产等)。唯一的女儿,也就是我母亲,从小就在郊区生活,老人临终前想把自己的最后一处房子留给我母亲,并在医院当着护士和我母亲的面写下了遗嘱,并要求其他儿女不要争夺,而且当时给其他的一些儿女也打了电话告知。
但外婆去世后,那另五个儿女强要我们把此房产再分一半给他们,还否认老人临终前给他们打电话说房产一事。我们现在只有老人身前立的遗嘱一份,但因为外婆眼睛不好,所以写出来的字特别难以辨认。可是,当时在场的护士应该是能够作证的。
听说这些舅舅阿姨可能要起诉争夺房产,不知道我母亲能否顺利得到这处房产,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
——项小姐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项小姐的外婆过世前,在医院立下遗嘱,表示将一处房产赠给项小姐的母亲。但老人过世后,其他子女也出面要求分割这处房产,由此产生纠纷。
问题的关键是这份遗嘱的有效性。从项小姐的叙述来看,老人的子女不认可这份遗嘱,而项小姐也表示,由于老人视力不好,因此遗嘱的字迹难以辨认,但立遗嘱时有护士在场并可以作证。
从法律关于遗嘱的规定来看,只要遗嘱可以直接阅读,内容明确,字迹不清并不影响其效力。
因为遗嘱是老人亲笔所写,所以是否有人见证也不重要。如果老人的其他子女对遗嘱有所怀疑,可以申请鉴定以辨别其真伪。
但是如果遗嘱的字迹很不清楚,以至于无法通过阅读得知其内容,需要通过在场人的叙述补充,那么这份遗嘱的效力就发生了问题,基本上无法生效。因为老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应当以书写的内容为准,而不能由在场的人口述补正。这是法律对遗嘱形式所做的要求。即使在场的护士愿意作证,这份看不清楚的遗嘱依然是无效的。
女婿外遇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我女儿两年前登记结婚,之后由男方家长出资购置了婚房,其中有一部分是男方贷的款,现在已经由男方家长还清了。
这处房子的房产证上登记了我女儿和女婿两人的名字,随后我们出资近20万元购置了新房的家电以及家具。
现在男方因为有了外遇,因此小夫妻在闹离婚。
请问律师,这处房产和房子里的财产(包括我们购置的那些家电和家具)应该如何分割?另外,是男方先提出离婚还是女方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是否会有差别?
——王女士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王女士女儿、女婿住的房子是婚后女婿父母出资购买的,由于房产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女儿、女婿的名字,因此该套房子是女婿父母对儿子、儿媳的赠予,属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出资购买的新房家电,如在购买后赠予时未特别说明,视为对女儿、女婿的赠予,也属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一般没有什么差别。财产分割的原则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如只是婚姻中男方出现外遇情况,单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甚至重婚的程度,女方就还不具备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夫妻共订遗嘱,一人能否更改
我姑姑和姑父立下遗嘱将遗产留给两个女儿,并在遗嘱条款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更改遗嘱。
现在姑父已去世,姑姑又想把遗产留给长期照顾老两口的大女儿,请问这份遗嘱是否可以更改,如何更改? ——蒋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夫妻共同订立了遗嘱,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修改遗嘱,特别是在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更改遗嘱的情况下,其遗嘱修改后的法律效力,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为了避免引起将来不必要的继承权纠纷,造成亲人之间的反目,修改共同遗嘱需慎之又慎。
此外,这份遗嘱中已经强调任何一方不得更改遗嘱,我认为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否定这个共同的行为。
同时,蒋先生姑姑与姑父共同立下遗嘱,现姑父已去世,表明属于姑父所有的财产已发生了继承的法律效力,姑姑对发生继承法律效力的那部分财产更无权作出修改。
蒋先生的姑姑考虑到自己养老的实际情况或者其他客观情况,有修改遗嘱的意向无可厚非,但由于共同遗嘱涉及的问题和争议很多,建议还是不要修改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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