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劳动工伤

2018年03月26日 B02/B03 :我要找律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451

  工资曾作调整,离职补偿咋算

  我去年通过公司内部竞聘,担任一部门经理的职务,各种待遇都相应提高了,但并未改签劳动合同。

  因为种种原因,我的合同年底到期后,公司基本不会再和我续签合同。

  请问律师,届时我的离职补偿是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数额计算,还是依照我目前每月的实际收入计算?

  ——方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依据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既然是平均工资,说明它并不是合同所约定的工资数额,而是按照实际收入来计算的。

  无论劳动者的岗位、职位如何调整,都只需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平均值。

  每月发放补贴,是否视作工资

  我在一家合资公司工作了5年,去年公司裁员,我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在计算补偿金时,我觉得公司少算了。因为公司每月发放住房补贴给我们,数额是按照工资的8%计算。但在计算补偿金时,公司说不能将该补贴计入补偿金基数。

  请问律师,这笔每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款能否作为工资算入补偿金基数?如果我已经从单位处领取了补偿金,能否据此要求公司补钱给我?

  ——张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住房补贴属工资性收入,应作为补偿金基数的一部分。张先生虽然已领取了补偿金,但可以据此要求公司支付此部分的差额。如公司不予支付,张先生可在法律赋予的时效内向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主张自己的权益。

  出差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我受公司委派去外地出差,乘坐当地客运公司的中巴车,途中因司机超速导致车祸受伤。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我是否可得到当地客运公司和工伤的双份赔偿?

  ——许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许先生的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并可以得到当地客运公司和工伤的双重赔偿。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应当认定为工伤,许先生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不再冲突。也就是说,许先生发生了工伤事故,应当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许先生遭受的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遭到公司开除,应该如何维权

  我在一家房产公司供职3年,上个月,公司领导借口我因为疏忽致使广告宣传单印刷错误,因此把我开除了。除了结清当月费用之外,并未给我任何补偿。

  后来我咨询朋友,他们说我的错误不到开除的程度。

  请问律师,公司究竟能否因为我的工作疏忽开除我?我现在该如何维权?

  ——许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所述情形,许先生所在的公司不能解除和他的劳动关系。单位开除许先生,只能依据 《劳动合同法》 中“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从许先生的情况看,首先他的错误从一般认知来看并不构成严重违纪,此外公司有公示的规章制度也是开除他所必需的条件。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 B02 劳动工伤 2018-03-26 2 2018年03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