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出国淘金,工作无着回国受阻 依据合同,起诉获赔十七万元

2018年03月26日 B04 :律师讲述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900

  资料照片

  □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 张荣君

  当了一辈子渔船的船长,年近六十的老钟得到了一个去非洲打工捕鱼挣大钱的机会。哪曾想到,经过长途跋涉抵达目的地安哥拉后,他和船员却几乎寸步不离漂在海港里的渔船,捕鱼技术无从施展不说,收入也和当初的承诺大相径庭。

  由于出国前曾向我咨询,并签订了一份补充的 《备忘录》,回国后老钟找到我,打算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年近六十 去非洲捕鱼

  1954年出生的老钟家在大连獐子岛,此地周边海域渔产丰富,素有“海底银行”、“黄海明珠”之美誉,很多人都以出海捕鱼为业。老钟也不例外,他18岁开始出海,海上生涯40多年; 从20多岁开始就成了渔船的船长,可是一辈子辛辛苦苦却没能攒下多少钱。

  2011年,老钟已经年近六十,却得知了一个出国打工捕鱼的机会。思酌再三,老钟决定去海上最后搏一下,挣一笔钱然后彻底退休,安度晚年。

  2011年5月17日,他和其他几名船员一起与大连一家远洋渔业公司签订了 《出国合同》,合同约定,老钟等人到非洲安哥拉工作,采用灯光诱捕法进行海上渔业生产,老钟担任船长职务。出国劳务期限为2年,每月基准工资为1700美元,月工资及奖金同所在船的利润基准定额挂钩。

  据老钟说,灯光诱捕是一种特殊的捕鱼方式,主要是用灯光来吸引鱼,然后下网捕捞。这种方式他在国内已用了五六年,有一定的经验。而且据他了解,国外的捕鱼环境要优于国内。作为船长,渔业公司给老钟开出的待遇相当诱人,除了工资外还有按照打鱼产量计算后发给的高额提成。他认为,一年赚个三、四十万元是件轻松的事。

  签订合同 出现第三方

  然而令老钟意想不到的是,在签订这份 《出国合同》 时,乙方是远洋渔业公司,老钟成了“丙方”,合同上还出现了一个神秘的甲方。

  在合同上甲方的位置,盖有一枚浅蓝色、椭圆形的印章,并刻有外文EDIPESCA UEE NAMIBE  等字样。

  渔业公司称,老钟他们出国劳务,正是给安哥拉的这家非常有实力的大公司干活,并由这家大公司负责给老钟等人进行工资结算及支付,负责老钟等人2年合同期内的生产、生活管理,向老钟等人提供炊具、睡具及劳动防护用具。

  让老钟担心的是,签合同时他从未见到这家外国大公司在中国的代理人,也无法知道这家公司是否真实存在。一旦这家外国公司不存在,自己的高额工资由谁来支付呢?到那时,自己岂不是上当受骗、白忙活一场吗?

  事先咨询 签补充协议

  除了这份合同上有一个神秘的甲方之外,合同中还有一条让老钟很不满意,即船在国外待产期间(船停港3天以上),老钟等人不享受合同工资及奖金待遇,只享受每人每天10美元的待产工资。

  对这一条,其他船员没有在意,但老钟却有所顾虑,于是他赶到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我进行了法律咨询。

  听完他的陈述后,我告诉他最好再跟渔业公司签一个补充条款,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否则,就不要出国。

  之后,他自行与公司进行了几轮交涉。鉴于老钟的船长身份,在他极力要求之下,这家大连的远洋渔业公司又与他签订了一份 《备忘录》:“甲(安哥拉公司)、乙(大连的渔业公司)双方承诺,A、经试扑期后尽快制定承包等奖励方案,最大限度调动船员生产积极性; B、由于灯光诱作业方式的原因造成无法生产,老钟仍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C、在加纳接船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这纸 《备忘录》 还使得老钟在渔船待产期间、关于他工资问题也有了不同于其他船员的相应保障。

  正是这一纸额外附件的 《备忘录》,日后打官司时帮了他大忙。

  度日如年 想回家遭拒

  正式签订合同后,老钟等人便由大连的渔业公司代办了全部的出国手续,于2011年6月2日出发前往安哥拉。原以为是一次“淘金之旅”,哪想到从那时起,老钟等人简直是度日如年。

  到达安哥拉后,他们被安排在渔业公司所有的两艘捕捞船上,等待指令方能进入指定海域作业。

  与此同时,大连的渔业公司出面协调安哥拉当地的相关部门,但因这两条渔船外观受损、船况残破、未按照规定进行船检、渔网扣眼小,且渔业公司安排的作业方式不符合安哥拉当地的要求等多种原因,造成安方一直不发给许可证,致使捕捞作业从一开始就无法进行。

  在船上滞留一段时间后,老钟等人要求回国,但渔业公司不同意,要求他们再坚持一下。于是,他们每天只能呆在这两艘船上,继续滞留在安哥拉的海港里。

  在海上吃住条件极为恶劣的情况下,老钟等人在渔船上漂流、坚守长达17个月又25天。

  这期间他们只能吃土豆、大头菜充饥,有时钓个小鱼、挖个蚬子勉强改善一下伙食,可以说生活条件是极其艰苦,忍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孤独和寂寞。

  为了安抚他们,渔业公司在2012年春节到来时向老钟等人的家属每家发放了5000元左右的生活费。

  终于回国 提诉讼维权

  在老钟等人持续不断的强烈要求之下,2012年11月底,大连的渔业公司才为他们购买了飞机票,转道埃塞俄比亚登机回到了大连。

  在2013年春节到来时,渔业公司又给了老钟6000元的过节费。

  2013年春节过后,老钟等人再次找到渔业公司,要求对长达近一年半时间没有收入给个说法。以老钟为例,渔业公司只是给了他1.1万元的生活费,这和原本的承诺相差悬殊。

  但渔业公司称,按照 《出国合同》 约定,应由甲方即安哥拉的公司向他们支付报酬,没有捕到鱼,公司也损失惨重。

  公司随后决定按照每人每天10美元的待产工资向船员支付费用,总计1万元到1.5万元不等,并且说,这是替安哥拉公司垫付的,如果船员不要,这点钱也没有了,公司让船员们另行向安哥拉的公司进行索赔。

  身在大连的渔民,怎么去找安哥拉的公司索赔呢?无奈之下,其他船员无奈地接受了这个方案,但倔强的老钟坚决不同意。

  2013年5月27日,老钟在异常气愤之下,再次走进了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委托我将渔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全额赔偿工资性收入损失17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

  公司辩称 由第三方担责

  2013年7月22日,这起案件在大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渔业公司的两名代理人辩称,其与老钟之间签订的是三方合同,如今甲方(安哥拉公司)不到庭,属于遗漏诉讼主体,导致无法查清本案的事实,也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是由安哥拉公司进行工资结算及支付,被告渔业公司不是支付劳务报酬的主体,其要求驳回老钟的起诉。

  对此,我指出,被告不能证明三方合同中甲方(安哥拉的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涉及到甲方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虽然出国合同中约定是甲方支付工资,但从离境打工到回国老钟都只是与本案被告产生关系,始终都是在被告所有的两条船上工作,听从被告的指挥和管理,应认定为属于被告的雇员。

  退一万步讲,即使甲方真实存在,根据 《备忘录》 中“甲乙双方向老钟作出承诺”的约定,被告(合同中的乙方)仍应向老钟承担连带支付赔偿金的义务,故原告仅起诉被告并无不妥。

  赢得诉讼 获赔十七万

  在法庭上我强调指出,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的规定,被告不是出国劳务类企业,不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的资质,其本身属于远洋渔业开发公司。老钟的此次遭遇,名义上虽然是外派出国劳务,实际上系接受被告雇佣、为了被告利益而进行远洋捕捞作业的行为。同时,两条渔船停产、待产也完全是由于被告公司的原因。按照 《备忘录》 的约定,即使待产期间,原告依然应享受基本工资(每月1700美元)待遇。

  审理过程中,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均因赔偿数额相差太大,调解失败。

  最终,法庭采信了我方的意见,肯定了 《备忘录》 的法律效力,并查明老钟回国的2012年11月27日,1美元可以兑换人民币6.28元。

  法院认为,原告于2011年6月2日至2012年11月27日期间,一直在被告的两艘船上工作,并未抵达安哥拉的公司工作,故被告未履行 《出国合同》 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17个月零25天的收入损失。

  又根据 《备忘录》 的约定,合同履行后,原告在下船时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

  经过审理,大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远洋渔业公司在已支付的款项之外再向老钟支付17万余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从法院立案到判决书下达,已然过去了长达9个多月的时间。当老钟收到判决书的一瞬间,泪水涌上了他的眼眶。他激动地说,法律终于还了他一个公道。

  出国务工 摸踏入陷阱

  结合本案,我也想给出国劳务人员提个醒。出国从事劳务一定要具备防范意识,要谨慎签订合同,分清是招聘公司自身的经营行为,还是外派出国劳务行为。

  不管是哪类合同,都要特别注意其中是否具备工作地点、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由谁支付、违约责任、工伤(亡)事故处理、投保保险等条款。同时,必须保存好签订的每一份合同。本案中,老钟正是及时签署了《备忘录》,才打赢了这场官司。

  此外,出国劳务人员还应当详细查看出国劳务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要求劳务公司出示 《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或 《境外就业中介证书》。

  国务院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第7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因此,劳动者一定要通过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出境务工,要设法了解合作项目的真实性,同时不要盲目交纳各项费用,一旦权益受损,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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