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企业在聘用职业经理人时应谨慎选择,并在后续工作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职业经理人的概念来源于美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也兴起了雇佣职业经理人的风潮,很多企业提供了优渥的待遇,以期职业经理人能够切实给企业带来经营和管理上的助益。
然而,近年来“职业经理人”的概念有所降温。
我们认为,这虽然有全球经济不景气、职业经理人制度在中国本土企业难以落地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但职业经理人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
我们在代理如下两例劳动争议案件时,就发现一些职业经理人缺乏最基本的诚信和忠诚。
虽然我们代理企业最终通过诉诸法律程序,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让职业经理人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但由此凸显的一些职业经理人自身的问题,仍是值得讨论并引以为戒的。
在第一个案件中,曹某受聘担任甲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主持日常经营工作并掌控公章,后甲公司因业绩长期亏损决定更换管理层,而曹某竟在离职时捏造甲公司拖欠其工资25万元的欠条并私盖公章,甚至还以此欠条为证申请了劳动仲裁。
后甲公司依据曹某侵占甲公司财产的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曹某在职期间通过各种手段侵占甲公司财产数百万元,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第二个案件中,朱某受聘担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全面主持日常经营和管理,后乙公司发现朱某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故将其解聘,朱某就此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数十万元。
乙公司依据朱某严重失职及营私舞弊的证据提出反诉,要求朱某返还侵占的乙公司的财产140万元。
最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乙方公司解聘合法,朱某须返还乙公司财产140万元。
我们认为,当前对职业经理人的某些负面评价固然是各种复杂原因共同造成的,但是小部分职业经理人自身缺乏诚信和忠诚,是职业经理人越来越多不被企业看好的重要原因。
前述两则案例中,曹某、朱某作为职业经理人,在获取丰厚报酬的同时理应尽职尽责、为企业的长期利益着想、与企业同舟共济,但他们不仅于在职期间侵占企业财产,离职时还不思悔改,企图通过劳动仲裁再次获利。
虽然两人最终都承担了相应的后果,但也提醒企业,在聘用职业经理人时应谨慎选择,并在后续工作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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