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奎
据媒体近日报道,刘女士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银行卡的存款却在阿联酋的迪拜被人4分钟内盗刷了19万元。刘女士将某银行起诉至法院,索赔损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这19万元是伪卡交易,判决银行全额赔偿。(3月24日 《法制日报》)
从案情来看,卡主刘女士确实是无辜受害者,可被判赔受害人全部损失的银行是无故“背锅”担责吗?事实绝非如此。
首先,银行作为和发卡方,不能只是发卡后不管,而要对持卡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包括卡片里的资金安全负责,并且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为用户排除风险侵害,否则谁还愿意到银行去开户办卡?
其次,对此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经营者应当保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见,保障持卡人财产安全,也是银行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
再则,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防范银行卡复制、盗刷等违法犯罪上也有天然的技术优势和更多的防控手段。虽然持卡人对自己的用卡和资金安全也有注意义务。譬如说应当保管好自己的卡片,防止遗失,更不能随意泄露自己的卡片和账户密码,尤其是当今网上购物和无卡支付、近场支付等简便消费与支付方式非常流行的情况下,比过去更要多加小心,防止卡号、密码等关键信息外泄,或卡片被人非法复制。
然而,普通持卡人和消费者的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毕竟都是有限的,面对不断更新换代的银行卡诈骗手法,有时尽管已经多加小心可能还是会不小心落入陷阱圈套。例如这位刘女士也许至今都不知道自己的卡片是怎么被远在阿联酋迪拜的犯罪分子成功复制并盗刷的。
可是银行就不一样了。一方面,它完全有能力也有责任通过芯片加密以及设计更复杂、更高级的防伪手段来应对日益猖獗的复制伪造卡片行为,另一方面,每一张卡片及账户的变动银行都是了如指掌,也会在第一时间收到相关信息,因此它理应对刘女士遇到的这种在境外国家4分钟内连刷多笔大额消费的异常刷卡行为和潜在风险有所察觉和判断,并能采取限制使用、立即核实等安全防范和止损措施。遗憾的是,没有看到银行做出任何及时反应与紧急措施,阻止刘女士遭受更大的意外损失。这显然是严重失职。
毋庸置疑,这起盗刷案对所有人都是一种重要警示。刷卡有风险,用卡须谨慎。此外,本案的判决结果,也有一种鲜明的判例意义。它告诉人们,用卡安全除了持卡人自己要倍加注意,银行也必须主动担责,大力强化安全防范和技术保障,而不能将全部责任都甩给用户,否则就要为所造成的损失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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